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今天要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出现了“规定期限”,翻了一下今天要施行的《审查指南》第469页,对期限的种类还是规定的只有“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不知哪位能指点一下这个“规定期限”的出处以及作何解释?谢谢!
Re: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从“规定”一词的含义来看,似乎介于“法定”和“指定”之间,更偏重于“法定”一点;但从上下文来看似乎又与“指定”比较接近,把“规定期限”看作“指定期限”的等同特征好像妥当一点。哪位能给个准确意见?
Re: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楼主真细心Re: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偶认为:“规定期限”,是上位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期限,例如内部规定之类的。Re: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老杨同志 wrote:偶认为:“规定期限”,是上位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期限,例如内部规定之类的。
汉典里的解释:
规定—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法定-法律明文规定 可行或不可行之事
指定-指明确定
从汉典的解释来看,“规定”不能对“法定”和“指定”进行上位,虽然指南时规定了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一通为四个月、无效为一个月,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使用其他期限的可能,而且每次发通知时都要明确写明答复期限。
中华在线词典里的解释:
规定-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法定-由法律、法令所规定
指定-确定;认定
从中华在线词典的解释来看,似乎“规定”又可以对“法定”和“指定”进行上位。只是上位了之后,好象更不利于理解、运用这个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里的“规定期限”了。
从法律的严肃性来看,就象我上面所讲“规定”又介于“法定”和“指定”之间。
总之还是让人费解。
Re: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经过学习,觉得似乎理解了这个“规定期限”,不知对不对,很期望条法司或者参与细则修正或者看懂了的朋友给与指正,毕竟新细则和新指南刚刚施行,可以激励起大家的学习热情。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用了“规定期限”而不是“指定期限”,意在表明实际操作中不会就要求申请人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一事另外单独指定提交期限,而只是由审查员指出该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选择或者修改,如果申请人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则应当在该指定期限内提交声明。
Re:请问“规定期限”是什么期限?
继续学习发现“规定期限”也不是个新东西,细则第四十二条就有个类似“规定期限”的表述,只是其指明了是按照第五十四条里的“法定期限”来办,而第四十一条里的“规定期限”则是按照相应的“指定期限”来办。这样看来老杨同志说的很对,“规定期限”是对“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上位。真是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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