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_n 发表于 2010-1-29 16:06:01

关于实施细则第24条的问题

在读法时有几点疑问,希望得到高手指点。

实施细则第24条的第一项规定如下: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问题:
1.其中“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是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需要最迟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交保藏?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是否也包括外国的保藏单位?否则,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话,很难做到“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3.其中“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中的申请日是否也是“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还是指专利法28条的申请日?

爱在2010 发表于 2010-1-29 17:17:33

Re:关于实施细则第24条的问题

1。“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指在线申请文件的申请日
2。包括的
3。指28条的申请日

沧澜 发表于 2010-2-2 03:47:31

Re:关于实施细则第24条的问题

同意楼上
实施细则十一条第二款,“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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