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lgqsf 发表于 2010-1-28 04:53:51

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关于主动补正问题,细则五十一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但是,我有次接到审查员电话,说出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但是已经超期限时间了,为什么还能补正?

请高人指点12!

不信命的专代 发表于 2010-1-28 06:02:55

Re: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你说的是主动补正期限,和审查员打电话补正是两码事

tjlgqsf 发表于 2010-1-28 16:16:55

Re: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谢谢您的指教,但是我还是不明白,能说清楚点么,谢谢!

李震勇 发表于 2010-1-28 16:33:33

Re: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期限内的主动修改,二是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缺陷的修改或补正。
主动修改的期限要求是“法定期限”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缺陷的修改或补正的期限要求是“指定期限”,两种不是同一个概念,适用范围不同。
以你的实用新型为例,通俗的说,申请日起2个月内,你可以自发提出修改,修改内容只要不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就可以,这个期限的起算日是申请日。
申请日起2个月后,审查员开始进行审查,发现了你的缺陷,要求你进行补正,这时要求的期限是审查员依据规定提出的,期限的起算日是从你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北溟之鲲 发表于 2010-1-28 17:13:40

Re: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修改的,一般不予接爱,但如果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也是可以接受的。审查员给你打电话而不是发意见就是为了节约审查程序。

tjlgqsf 发表于 2010-1-29 05:20:25

Re:关于主动补正问题

谢谢几位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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