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就提无效,起诉后还需要再提无效以终止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8条第2歀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问题是:如果我在原告起诉我之前就已经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那么在原告起诉我后,如果我要请求中止诉讼,还需要在答辩期间再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吗?请各位指点一下,如有相关法律依据也请一并告知,谢谢!Re:起诉前就提无效,起诉后还需要再提无效以终止诉讼吗?
司法解释规定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应是为了避免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再提无效又请求中止诉讼可能导致的诉讼周期的拖延。从这个角度理解,如被告在被起诉时已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时专利权利已处于不稳定状态,并且相较在答辩期内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会导致诉讼周期恶意的延长。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直接以诉前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直接请求中止诉讼,此时法院若死扣文字要求再提一次无效宣告请求在我看来是难以理解的。实际上司法解释如规定为“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能更为妥当一些。不过,如果原告起诉时提供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且该检索报告反映该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创造性。那么,如果被告之前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背景资料属于检索报告已列出的参考文献范围,则此时很有必要重新以新的理由再提一次无效宣告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应以不中止诉讼为宜。
以上只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Re:起诉前就提无效,起诉后还需要再提无效以终止诉讼吗?
谢谢这位兄台!觉得您讲的挺有道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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