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2.4节的修改
个人看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情况,即PRB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就是说复审委可以用维护公众利益的名义来“除暴安良”啦?
难道复审委还会提无效请求人搜集证据、编纂无效理由?
Re:关于2010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2.4节的修改
我觉得这可以堵住一个漏洞。假设我有一个专利A,其技术方案可以视为被申请日之前发表的文献B和C的显而易见组合,并且很难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在这时,有某甲实施了我的专利,我打算去告他,这就要首先确定我自己专利的稳定性。
于是我找了个小弟某乙拿文献B和C以很拙劣的陈述去无效我的专利,甚至无效请求书写的乱七八糟,前言不搭后语,逻辑错误连篇。这导致了该无效请求的驳回。
随后我去告某甲说他侵权,某甲很自然的拿B+C去打无效,然后被告知一事不再理。于是我就成功的拿一个本来可能被无效的专利成功敲了某甲一笔。
我觉得在这个时候给复审委一定的权限让其弥补请求人的明显过失,或者堵住此类漏洞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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