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这样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吗?
原权利要求书:1.一种A,其特征在于,为1.
2.如权1的A,其特征在于,为2.
3.如权1的A,其特征在于,为3。
4.如权1的A,其特征在于,为4.
5.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为5.
6.如权5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为6.
一通,权1、2、3、4无创造性,权5、6具备创造性。
修改:删除权1、2、3、4,保留权5和6,为新权1和2,并增加新的从权3、4、5,为:
3.如权1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为2.
4.如权1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为3.
5.如权1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为4.
请问这样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吗?请各位高手给以指点一下。
Re:求教这样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吗?
权1至4是产品权利要求,权5为方法权利要求,2、3、4是产品特征,怎么能够用于方法限定?关于答复意见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问题,我一直有一点困惑。在代理人考试时,都增加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我认为:如果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而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即使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也是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即要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关于这个问题,还请高手指点。
本例中,如果补充的从权特征是与产权特征相对应的特征,一方面要考虑这样修改是否超范围,即原说明书中是否记载有和产品特征2、3、4对应的方法特征;另一方面我认为还要看增加从权是否为了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不过,我听说修改后的指南不允许在答复意见时增加从权了,不知是否可靠。
Re:求教这样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吗?
wenyongming wrote:如果补充的从权特征是与产权特征相对应的特征
应为“如果补充的从权特征是与产权特征相对应的方法特征”
Re:求教这样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吗?
新版审查指南2010已经不允许增加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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