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细则是否与新法日期冲突?
新细则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旧细则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新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按新细则和新法,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法有关规定的,即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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