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很多考生不明白,为什么专利代理人考试,要先公布分数,再由大家查分,查分完后,再举行考核委员会确定分数线。以前,我从程序的严密性、科学性、可监督性方面阐述了这种做法是很好的做法,能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现在,我想从行政许可法角度出发,简单说下这样做的程序合法性。
我想从反面来论证这样做的程序合法性。
如果先召开考核委员会会议,然后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线,再进行查分。这样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么?
答案是否定的。
专利代理条例将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设定为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见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也就是说,只有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法定程序可以录取专利代理人,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其余机构都无权这样做。
如果先召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再进行查分。如果有人通过查分纠正了自己的分数,并且分数合格。那怎么办呢?能不能录取他为专利代理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考核委员会已经散会,已经不可能执行相关职能。
如果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考核合格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因为授予行政许可的主体不适,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这种违法的行政许可应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如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给他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则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合法,是属于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唯一的办法是再召开一次专利代理考核委员会或者叫这些查分通过者等待来年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召开,但为了少数查分通过者再召开一次考核委员会,是不大可能的。要这些查分通过者等到来年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开会,再录取他们,也不合适。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目前的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是最节约的程序。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今年不一样的,今天中午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在开会,专利代理管理处给了一个参考分数线,就是150,90,刚才还在讨论这个事情,不知道结果怎么样呢?你打电话去条法司问一下吧!~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专利师 wrote:今年不一样的,今天中午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在开会,专利代理管理处给了一个参考分数线,就是150,90,刚才还在讨论这个事情,不知道结果怎么样呢?
你打电话去条法司问一下吧!~
没关系。
只要有查分通过者,我就提撤销。
反正今年的程序不合法。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专利师 wrote:今年不一样的,今天中午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在开会,专利代理管理处给了一个参考分数线,就是150,90,刚才还在讨论这个事情,不知道结果怎么样呢?
你打电话去条法司问一下吧!~
我打了。
但得到的消息,不应该由我来发布。
我不是条法司。
呵呵。
反正,只要是查分结束前,包括今天下午,公布分数线。我就会提公开录取情况。只要有人通过查分通过的,那我就提撤销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景运嘉文 wrote:我打了。
但得到的消息,不应该由我来发布。
我不是条法司。
呵呵。
反正,只要是查分结束前,包括今天下午,公布分数线。我就会提公开录取情况。只要有人通过查分通过的,那我就提撤销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与人为善,就是善待自己,阿弥陀佛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finalpass wrote:与人为善,就是善待自己,阿弥陀佛
维护法律尊严是专利代理人责无旁贷之事。
我不是针对查分通过者,是针对违法行政许可。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先公布分数线,查分时间后截至有什么不符合程序的?!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公布的分数线,本身就包括了那些申请查分以后,分数达到了该分数线的人!因为所谓“分数上线的考生会被授予资格证”这个说法里面的“分数”二字,正确的理解是:对于没有申请查分的考生,以第一次公开的成绩为准,对于申请了查分的考生,以复查结果为准。这是考试学领域的“公知常识”哈,呵呵。
每年的分数线公布时,官方从来没有说过“所述分数线不包括查分考上本线的考生”。自然没有必要像你说的那样再开一次什么会议!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行政许可法没学好鉴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