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林晚 发表于 2010-1-19 07:58:30

可否先评价创造性驳性,再用超范围驳回?

3年前给自己申请的一件案子,二通后因无创造性驳回,复审程序依据前置审查意见撤销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提复审时未修改申请文件。
恢复审查后收到的审查意见是前次修改超范围(区别特征是从附图得出的,原始申请确实没有文字记载),看样子又要驳回了。

总觉得怪怪的,审查员可以反悔吗?

老杨同志 发表于 2010-1-19 17:04:55

Re:可否先评价创造性驳性,再用超范围驳回?

禁止反悔只是针对申请人的,对于审查员,当发现新的不符合专利法的情况时,做出新的决定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不许专利局和审查员反悔,还要复审和无效干什么?

telmey 发表于 2010-1-19 19:42:21

Re:可否先评价创造性驳性,再用超范围驳回?

好乱
理一下

申请人修改过文件
审查员按照创造性驳回
申请人提复审
审查员撤销自己的驳回
转而用修改超范围评述

修改超范围是可以修改克服的阿
为啥就一定会再次被驳

首先审查员反悔很正常
其次他可能最开始认为多发一个超范围也不影响创造性
直接就驳了
现在发现创造性驳回困难
所以自己撤销重新指A33

审序肯定有问题的啦
不过不算违法
呵呵

binglou 发表于 2010-1-20 02:54:07

Re:可否先评价创造性驳性,再用超范围驳回?

有些修改,不叫反悔,无论是审查员还是申请人。

审查员可以依法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而且本例中提出的新的审查意见,并不是对既往审查意见的否定,两个意见不搭界的。
昨天晴天,今天下雨,不能说老天爷反悔了。

申请人也可以依法修改文件,这不叫反悔,只要承担相应后果就可以;
不承担后果(此后主张相异的命题)才叫反悔

枫林晚 发表于 2010-1-20 03:32:26

Re:可否先评价创造性驳性,再用超范围驳回?

清楚了
谢几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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