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答复 请教
权利要求如下:1、污泥脱水的化学调理剂,其特征在于为铁盐、钙盐和/或氧化钙,在污泥脱水过程中,铁盐添加量的重量百分比为污泥的% ~ %;钙盐和/或氧化钙添加量的重量百分比为污泥的% ~ %。
审查意见为:对于化学调理剂而言,其是否用于污泥脱水,用于污泥脱水时的添加量多少,对该化学调理剂本身的结构和组成并无影响,不能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在污泥脱水领域,化学调理剂是添加剂,在本领域中,一般是这种写法,这种写法授权的专利,也很多。当时撰写时,认为它是采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但审查员认为不属于,而是化学调理剂的使用方法或用途。我同时申请了几个专利,都出现了这个问题,多个审查员的意见基本差不多,都不接受这种写法。我也仔细考虑了,应该是化学调理剂的使用方法或用途。我后面还写了污泥脱水的方法,现在答复审查意见,想保住使用量,我是否可以这样修改,“污泥脱水的方法,加入化学调理剂,化学调理剂为铁盐、钙盐和/或氧化钙,在污泥脱水过程中,铁盐添加量的重量百分比为污泥的% ~ %;钙盐和/或氧化钙添加量的重量百分比为污泥的% ~ %。”。这样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还是写成“污泥脱水的化学调理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化学调理剂为铁盐、钙盐和/或氧化钙,在污泥脱水过程中,铁盐添加量的重量百分比为污泥的% ~ %;钙盐和/或氧化钙添加量的重量百分比为污泥的% ~ %。”感觉这种写法审查员也很难接受。恳请高手指教,该如何答复,能保住使用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