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考过 发表于 2010-1-15 23:23:04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我们一起,一定能行!
我想今年考,不知是否有专门的指导书?

zhenzhuzhu 发表于 2010-1-17 22:18:23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2010努力哦!!!

new_little 发表于 2010-1-19 17:44:25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自己意欲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

意思表示所表现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效果意思,即产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也就是说,必须涉及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甲对乙说:我要是通过了专***试就请你吃大餐。

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属于意思表示。

171872583 发表于 2010-1-19 18:07:16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算我一个!与你同行!

linda729 发表于 2010-1-23 17:27:44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喜欢做看上去不可能的事!!!!

sunkly 发表于 2010-1-23 17:54:13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请考友们加入彩虹组群交流:

因为彩虹(原叫51挂挂)的普通组群可以加入200人,比QQ的普通群100人多,前一段时间我建了一个QQ群,但很快就满员了,扩容需要交费,而我不愿意交钱,所以我选择此平台,但愿大家参与进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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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pong 发表于 2010-1-23 17:57:59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支持一个,今年我过一半

LZM8023 发表于 2010-1-23 18:19:09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我再战2010,这也将是最后一战。。。。。

Driller 发表于 2010-1-23 18:22:24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祝福楼主!

linda729 发表于 2010-1-23 20:02:43

Re:不服气、不抛弃、不放弃,再战2010!

喜欢做看上去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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