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liuxiliu 发表于 2009-12-25 22:20:13

再论:权5、权6的处理!

本来不想发这个贴,不过成绩还没出来,无聊,又看到权5权6的讨论,脑子不由自主的又在想这个问题!
现在大家对前面的删除权1,合并2、3、4没有问题,问题集中在权5、6.
到底怎么处理?

首先,删除权6是毫无疑义的,客体内容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其次,不用删除权5,理由两个
(一) 反正法——根据单一性的规则,权5的完整技术特征是A(隔层+振动器)+B药垫,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所以,为什么要删除呢?
我考试的时候就是这么回答的,直接说该方案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二)与最接近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明
即使抛开A(隔层+振动器),也仍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为了达到活血化瘀,设有药垫,对比文件2记录的是在头枕上设置药垫,而原权5,我的印象是这样描述的:头枕或颈枕上有药垫,关键在于这个或,这样就存在三种并列的可能方式,其一头枕上有药垫,其二颈枕上有药垫,其三头枕颈枕上都有药垫。与对比文件2只论述了第一种方式:头枕上有药垫,其二、三肯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因为,药垫设置位置及面积不同,效果不同或更好。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审查指南中的下位概念公开上位概念的情形,比如铜公开金属、1公开【1,2】,他这里是药垫的设置可能性位置,不同于上、下位概念的性质。不是有一个剥线钳的例子,公开文件里已经有钳子中设置有一个剥线凹口,新申请就可以写成还有若干剥线凹口,最好的方式就是将语句修改为:头枕上有药垫,其特征在于颈枕也有药垫。

其三,关于发明主题
1)无效中明确规定不能改变发明主题
2)新权1是矫治器,外延大,而原权5是药枕,外延小,两者是不同的主题。
3)但从权利要求实质内容上去看,从逻辑的角度,矫治器外延就是枕头这一种,而药枕又引用了矫治器(枕头),其实质就是:药枕=药垫+枕头,两者是以枕头作为相同的主题。而且一种药枕 =一种枕头(矫治器),其特征在于还有药垫,实际效果一样!!!所以,有人将原权5作为新权1的从权进行处理。
只能说这题目出的有点不严谨!

AMD 发表于 2009-12-27 20:43:50

Re:再论:权5、权6的处理!

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不得修改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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