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案例问题。。。
案例概述:1997年2月6日,某副食品公司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猪肉购销合同,合同总额为10万元,以商业汇票方式结算支付。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交给商业公司。2月8日,商业公司不慎丢失汇票,并马上通知了副食品公司,要求其暂停支付。之后,商业公司当晚在双方所在地的地方电视台电视节目中发布了作废声明。2月9日,又在副食品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向副食品公司发出止付通知。2月10日发出公告,规定催告日期为2月10日至4月1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4月16日,法院根据商业公司的申请做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并予以公告,通知了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7日,副食品公司应商业公司的请求足额付款10万元。4月23日,副食品公司所在地的某时装公司持一张从某个体户处受让的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副食品公司以该汇票已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了时装公司的付款请求。时装公司于是向副食品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副食品公司付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时装公司所持汇票已被宣布无效。况且根据民诉法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通过转让取得票据的,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副食品公司有权拒绝时装公司的付款请求。但是,时装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应向他的前手某个体户追索。
要求:结合我国实际立法状况(或其欠缺),就是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大家想到什么说什么帮帮忙啊。。就是对票据的丧失和救济这方面进行分析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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