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bopai 发表于 2009-12-21 18:12:09

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目前正在研发一种新产品,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但是研究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希望能够把已有的成果及时保护起来,而且希望以后通过简单的方法(手续简单、费用低)把后续的成果也保护起来,请问如何申请美国专利。

目前了解到的方法是,先提交普通的申请,以后通过部分继续申请保护其它内容。但是还是希望请教以下问题:

1)提交部分继续申请的时间有没有什么限制?
2)提交部分继续申请的好处是什么?这和再交一个新申请有什么不同之处?(我的理解是,既然新加入的内容不能享有原先的申请日,为什么不交一个新的申请,难道是部分继续申请的费用低?)

message 发表于 2009-12-21 18:20:20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在前案放弃或授权前,都可以提出部分继续申请;
如果提交一个新申请,增加的内容必须符合创造性才能得到授权,如果部分继续申请的话,即使是obvious variations也可以授权,前提是前案可以授权,所以这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而定,而不是一定要申请CIP部分继续申请。

hibopai 发表于 2009-12-21 19:01:15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谢谢楼上。

能否提供一个案例,让我学习一下。因为我想了解一下部分继续申请的形式是什么样子的?说明书可以完全重写吗?还是只可以添加实施例?

对于权利要求书,obvious variations可以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吗?还是只能在原案的基础上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message 发表于 2009-12-21 19:07:57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说明书一般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新内容,最好不要完全重写,因为要要求原案的优先权。
obvious variations是CIP里面的独立权利要求,但是是要包括原案可授权claim的全部内容,才能授权,相当于原案的dependent claim,呵呵。

hibopai 发表于 2009-12-21 20:19:55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比如目前的成果是产品1号,那么新交一个申请(parent application),包括

说明书:
实施例1,产品1号,包括特征A、B、C

权利要求:
1. 一种产品1号,包括特征A、B、C

以后的情况A):以后如果由发现非显而易见的特征D

就可以申请CIP(1),其中
说明书:
实施例1,产品1号,包括特征A、B、C
实施例2,产品1号,除了A、B、C,还包括D

权利要求:
1. 一种产品1号,包括特征A、B、C
2.如权利要求1的产品1号,还包括特征D

提交CIP(1)同时放弃parent application,这样的好处就是只交一份维持费(也许只要一份公布费,如果parent application还没有公布的话);同时权利要求1享有parent application的申请日,但是权利要求2没有;坏处是,与再提交一个独立的申请相比,权利要求2的保护期限不足20年。

以后的情况B):以后如果由发现显而易见的特征E

就可以申请CIP(2),其中
说明书:
实施例1,产品1号,包括特征A、B、C
实施例2,产品1号,除了A、B、C,还包括E

权利要求:
1. 一种产品1号,包括特征A、B、C
2.如权利要求1的产品1号,还包括特征E

提交CIP(2)同时放弃parent application,这样的好处就是如果独立地为特征E申请,会因为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而被驳回。换句话说,要想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从属权项,唯一的方式就是用CIP。

请问以上我的理解对不对?另外,说明书的撰写有什么要有没有,如果我不是通过上述的增加实施例的方式,而是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撰写(当然其中有包括A、B、C、E的方案),可不可以?CIP的权利要求1语言上与parent application有所不同可不可以?

hibopai 发表于 2009-12-21 23:30:15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还有,如果我要为我的产品在各国获得保护如何处理?

比如在中国并没有部分继续申请这个概念,如果在美国申请了部分继续申请,怎样相应地在中国寻求保护呢?

老杨同志 发表于 2009-12-22 00:57:05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中国的话,要求外国优先权,不过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节奏要把握好。

hibopai 发表于 2009-12-22 02:04:23

Re:求教如何在美国对研发过程中的发明进行保护

我可以提交一个中国申请,要求美国母案的优先权,但是这个中国申请就不包括美国CIP中的内容。所以我的问题是,如何在中国申请中同时保护美国母案中原来就有的技术方案和在CIP中增加的新的内容?

或者说,中国没有部分继续申请这个概念,那么是否有方法对美国的CIP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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