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三是否需要分案的讨论
个人觉得,专利代理人考试中的分案来自于主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譬如2008年的专利代理人考试,那个食品添加剂就是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其独立权利要求中根本不需要食品添加剂。因此,食品添加剂的方案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至于本次卷三中的两个止鼾装置,首先止鼾装置是独权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两个止鼾装置的结构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加以限定。
如果没有将止鼾装置作为独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将其作为另外的独权加以保护。将来在无效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个对比文件也有止鼾装置这样的东西,独立权利要求1就废了。两个止鼾装置的独权也没法救独权1了。
权利要求的撰写,还是得独权1范围要尽量大,从权要合理安排,以防不测嘛。
不过,止鼾装置,即写成了独立,也写成从属,是个不错的选择。这样结果不管事分案还是不分案,都可以捞到不少分。
个人看法,欢迎指出问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