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晕,权利要求5删除“或”的技术方案,保留“和”的技术方案,新颖性满足了,同时,“和”的技术方案使得头部和颈部同时受药,提高药物的吸收率,技术效果不言而喻,创造性不就满足了,学医药的应该知道这些知识!---纯粹个人浅见!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不管讨论的结果怎么样,还是要以果汁局的标准答案为准,咱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只能干瞪眼,还有,为什么撰写不写方法项?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