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头颈矫治器决定号WX9717 决定日2007-04-25 00:00:00.0
申请(专利)号00205576.7 申请日2000-02-28 00:00:00.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1-24 00:00:00.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张田勇 参审员王琦琳
国际分类号A47G 9/10, A61M 37/00, A61H 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无效决定链接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9717&lx=WX
以下内容对试卷中权5的处置有参考价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头枕(4)和颈枕(5)的上面缝缀装置药垫(7)。
(2)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头枕和颈枕的上面缝缀装置药垫。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在具有预防、治疗颈椎病的枕头中放置药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药物一般是放置在接近于人体头部的颈枕或头枕上,或者同时放置在颈枕和头枕上。例如在证据4。。。。,在证据3中。。。,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楼主及楼上的兄弟分享的信息极有价值。我一直坚持删除权5的意见,理由也是创造性。
有人说,试题又没提创造性,何必去论证?其实考试中,不管是答复审查意见还是无效宣告,对于每一个修改后尚存的权利要求,论完新颖性都是要接着论创造性的,无论对方是否提及。我记得8月培训班时,吴观乐老师讲到过这个。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suede1119 wrote:楼主及楼上的兄弟分享的信息极有价值。
我一直坚持删除权5的意见,理由也是创造性。
有人说,试题又没提创造性,何必去论证?其实考试中,不管是答复审查意见还是无效宣告,对于每一个修改后尚存的权利要求,论完新颖性都是要接着论创造性的,无论对方是否提及。我记得8月培训班时,吴观乐老师讲到过这个。
考试跟实务还是有区别的....随便拿份往年的试题就知道了。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suede1119 wrote:楼主及楼上的兄弟分享的信息极有价值。
我一直坚持删除权5的意见,理由也是创造性。
有人说,试题又没提创造性,何必去论证?其实考试中,不管是答复审查意见还是无效宣告,对于每一个修改后尚存的权利要求,论完新颖性都是要接着论创造性的,无论对方是否提及。我记得8月培训班时,吴观乐老师讲到过这个。
可怜的suede1119,吴观乐害了你!1月份你就明白了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实物考试就跟政治考卷一样,写对了给分,写多了没分,写错了扣分。能够把实务的东西都写上去的人确实水平很高,但阅卷人pf的同时也爱莫能助;所以考试不能拿实务做参考的。
当然如果试卷写多了还加分,对其他考生就不公平了。所以还是卷面问啥回答啥比较安全的说。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ppengli wrote:可怜的suede1119,吴观乐害了你!1月份你就明白了
吴老师讲的没错,不过是从实务的角度。要想做个称职的专代还是需要多参考学习吴老的讲法(当然是先考出证后)。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laf总体上说,实务确实≠考试
但具体到一件事情,如果实务=无创造性;考试=有创造性;您觉得可能么?
zhouyuan09 wrote:
吴老师讲的没错,不过是从实务的角度。要想做个称职的专代还是需要多参考学习吴老的讲法(当然是先考出证后)。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楼上两位仁兄(zhouyuan09 、ppengli)的意见是删除权5中技术方案,保留剩余的技术方案,然后权6作为权5的从属。论述中,只谈新颖性,不谈创造性?个人认为不妥。历年考试中,未见过一个权利要求只谈完新颖性,就不管创造性的情况。
第二,吴老师所讲正是应试,并非实际操作,但他是谈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对于无效中,是否可以只论新颖性。目前无有先例。
第三,说到对历年考试的研究,我把06-08分别默写过好几遍,认真揣摩,应该不算研究不深:)
我正是采用历年考试中屡试不爽的“效果法”来处理的权5,具体道理我在多个帖子里有论述。
最后,大家讨论问题,说话该温和些,互相尊重留有余地才是。谁又能保证自己正确呢?
Re:关于卷三的试题来自于无效的案例-申请号 00205576.7,决定号是WX9717
同意楼上的,自信过头等于自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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