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雷石 发表于 2009-12-16 19:08:42

最为麻烦的问题: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要求,但总体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专利文件修改不得超越原始文件(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范围的规定。
问题是:
1、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
2、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缩小?
3、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可以缩小,那么以下修改是否在所有阶段都可以被接受:
   a、参数表达范围缩小,技术特征如:20度~80度,修改为:30度~60度;
   b、多个参数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如:10度、30度~40度、50度或60度~70度,修改为:30度~40度或50度;
   c、上位概念变为下位概念,技术特征如:水果,修改为:苹果或梨;
   d、多个可选择概念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如:香蕉、苹果或梨,修改为:香蕉或梨。
有劳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stevenjl 发表于 2009-12-17 23:19:50

Re:最为麻烦的问题: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2,3都可以

zhuandaikaoshi 发表于 2009-12-18 18:14:11

Re:最为麻烦的问题: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1、任何时候不可以;
2、总体来说可以,但要分情况;
3、a部分要看你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30及60度这两个点值,记载了可以,否则不可以;
b部分只可以修改为30度~40度或修改为50度,不可以写成30度~40度或50度;
c部分也要看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苹果和梨;
d部分的修改是可以的;

不知道这样回答你是否满意?

tgl888 发表于 2009-12-18 21:57:03

Re:最为麻烦的问题: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修改是否包括复审与无效中的修改???

李震勇 发表于 2009-12-19 02:38:43

Re:最为麻烦的问题: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电光雷石 wrote:
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要求,但总体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专利文件修改不得超越原始文件(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范围的规定。
问题是:
1、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
2、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缩小?
3、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可以缩小,那么以下修改是否在所有阶段都可以被接受:
   a、参数表达范围缩小,技术特征如:20度~80度,修改为:30度~60度;
   b、多个参数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如:10度、30度~40度、50度或60度~70度,修改为:30度~40度或50度;
   c、上位概念变为下位概念,技术特征如:水果,修改为:苹果或梨;
   d、多个可选择概念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如:香蕉、苹果或梨,修改为:香蕉或梨。

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法33条
其次,修改主要分几种情况:
A是规定期限内的主动修改(发明是在提实审请求和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是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
C是复审时的修改
D是无效时的修改
其中,A的可修改范围最大
D的修改范围最小(仅限权利要求,而且只能删除、合并或技术方案的删除,且不能增加任何在授权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B和C一般仅限于对审查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相比无效还是有一些宽松的。
至于问题3中的修改,你查下审查指南,那里有很详细的介绍,在这里仅回答在无效中的情况:
   问题3中的a是不允许的,由于温度范围的改变,相当于换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这和技术方案仅允许删除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b是允许的,是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
   c是不允许的,除非是权1限定是水果,权2进一步限定了是苹果或梨,可以删除权1,将权2改为权1.也就是说,原权利要求中必须记载过下位概念的方案
   d 是允许的,因为技术特征限定部分为“香蕉、苹果或梨”,实际上就是3个技术方案,完全可以改写成3个权利要求,但为了避免权利要求项目超过10个,可以采用此方法来撰写,那么将苹果删除,就是删除了包含苹果的那个技术方案,就是允许的。

电光雷石 发表于 2009-12-19 18:02:19

Re:最为麻烦的问题:专利文件的补正修改问题

博派论坛上还是有高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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