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卷三第二部分的意见
我的意思是,第二部分应该撰写成:权1,一种止鼾装置(音频检测器+将鼾睡人振醒的振动装置+比较器)。权2,一种枕头,特征是枕头内有一如权1所述的止鼾装置。这样一来就将保护的范围扩大至止鼾装置了,不管别人将此止鼾装置用在床垫或枕头上都造成侵权。而我发现论坛中大部分的人都只把权利要求写成一种枕头,即只写了一个权2这个独立权利要求,所以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应当将我上面写的权1也作为一个独权提出,权1和权2具有单一性,可合案申请。这样就可避免别人将止鼾的发明装置做成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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