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kytm 发表于 2009-12-16 00:29:10

2010年1月1日起台湾商标审查员得依职权声明不专用

台湾智慧财产局于11月16日公布的「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中,明白表示商标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图形、记号、颜色或立体形状等,在明确的情况下,审查人员可依职权,径行声明不专用,并记载于公告上,简化审查程序,以提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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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80 发表于 2010-1-11 00:41:44

Re:2010年1月1日起台湾商标审查员得依职权声明不专用

请您发点相关材料给我吧,多谢了,邮件*****

tanjie:
不得留email索取资料,请直接和楼主email联系。

长矛时空 发表于 2010-1-11 22:45:25

Re:2010年1月1日起台湾商标审查员得依职权声明不专用

多透露点啊,分享一下拉!

eskytm 发表于 2010-1-11 22:55:19

Re:2010年1月1日起台湾商标审查员得依职权声明不专用

台湾商标法自1991年起实行了声明不专用制度,依商标法第19条之规定,「商标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或立体形状,若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之完整性,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者,得以该商标申请注册。」得知含有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图形等等,须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专用后,才能注册。智慧财产局嗣于2000年订定了声明不专用审查要点,简易规范声明不专用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等。惟该审查要点实施至今已逾10余年,审查人员在实务运作时常感参考性不足,故与多位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后,已于2009年11月16日公布「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就声明不专用部分订定适用原则,供智慧财产局审查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参酌之用,并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智慧财产局亦公告「依职权声明不专用例示事项」,进一步说明第1~45类常见声明不专用事项。
  「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系以声明不专用审查要点为基础,充实声明不专用制度的理论内涵,明列应否声明不专用的情形,加强案例的具体说明,并在明确的情况下,审查人员可依职权,径行声明不专用,并记载于公告上,简化审查程序,以提升效益。例如「嘉禾不动产」商标,使用于不动产的租赁、买卖等服务。由于「不动产」是服务的说明文字,应声明不专用,但如果申请人申请时未声明,在现行体制下,审查员必须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声明不专用,公文往返间所花费的时间及相关程序,已影响审查时效。不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审查人员即可直接依职权声明不专用,以简化审查程序,并提高行政效率。当然,审查人员在审查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是否声明不专用的情形尚有疑义时,仍会要求申请人提出说明,再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声明不专用部分是申请人自行提出,或是由审查人员依职权办理,申请人都不得据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由于智慧财产局公告的「依职权声明不专用例示事项」中,已例示商品与服务得依职权声明不专用之事项,职权声明不专用部份影响申请人权利的可能性不高,但若申请人仍就依职权声明部份不服时,还是可提起诉愿以资救济。
  有鉴于此,自2010年1月1日起,台湾的商标相关审查流程将会因「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的正式施行而更加快速。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提出商标申请时,即可参考「依职权声明不专用例示事项」,以节省时间、资源及不必要的公文书函往返。而且,任何人不得对已声明不专用部分主张权利,也有助于厘清或减少部分商标争议案件。「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是台湾智慧财产局再一次证明其提升审查效率与明确保障商标权范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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