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原独权2、3、4合并为独权1后,原权5删除“或”的技术方案变为权2,使权1和2 具有都具有符合创造性的:颈枕中包含振荡器,所以不应当删除权5“和”的技术方案。另: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不必强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颈枕包含镇动器符合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
Re: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兄弟 你和我一样啊 好像论坛这样改的不多 只看到一次 我们悬啊Re: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还有我,,,我始终认为这么改是最合理的Re: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me tootoo!!而且我注意到,无效请求人请求5的理由是不具备新颖性,删除或的方案后,是有新颖性的,既然请求人都没有提创造性的问题,我们只需回答,删除后的权5具备新颖性即可不用回答权5具备创造性,而权6需要回答创造性。
Re: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attorneysun wrote:原独权2、3、4合并为独权1后,原权5删除“或”的技术方案变为权2,使权1和2 具有都具有符合创造性的:颈枕中包含振荡器,所以不应当删除权5“和”的技术方案。
另: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不必强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颈枕包含镇动器符合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
原权5我都快忘光了,你还记得吗?
Re: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我当时也注意到“和/或”这个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想到它可能也是一个考点,因时间太紧,不敢细想,怕陷进去了。现在想起来好像是说“药袋放在颈枕和/或头枕上”,不是“颈枕中包含振荡器”。谁记得那句话吗?
Re:卷三,保留原权5中的“和“的技术方案的理由,颈枕中包含振荡器。
我和楼主一样,只是前面说法不一样,是删1,合并2、3、4,其余删除“或”均相同,我认为这样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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