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我的枕头是独权1,止鼾装置引用独权1,独权1没有新颖性呀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区别特征写在了从权里,也是可以得分的,只是没有放在独权中得分那么多而已;独权中写入了非必要特征也要扣分。不怕哈,卷3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其它地方答得好是可以弥补回这个地方的。先等吧,别折磨自己。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贝利 wrote:如果材料里有这样的描述“本发明的上述技术方案不仅仅能应用于枕头中,还能应用于床垫、车枕上,以实现在睡眠时的止鼾作用”的话,那楼主的想法就应该得分了。否则,就是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因为特定的止鼾装置应该附着在一个能实现其功能的载体上--即枕头上。
这个倒不能这样说吧。不能因为止鼾装置需要在枕头上应用才能发挥其止鼾的作用,就将它的载体-枕头也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存在“系统+方法+系统中的专用设备”这种构架的权利要求了。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听您这么说,我心里好受点,估计今年我的撰写概括是最上位的,我都不好意思在论坛上谈论自己的撰写答案了。以前考试栽在没有上位上,考场上时时叮嘱自己一定要上位,顾此失彼,倒是上位了,可惜没有新颖性了,出了考场全明白了。我就是这样的人,一上考场就犯糊涂,出了考场接着就明白,这是难得糊涂呀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朝暮 wrote:这个倒不能这样说吧。不能因为止鼾装置需要在枕头上应用才能发挥其止鼾的作用,就将它的载体-枕头也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存在“系统+方法+系统中的专用设备”这种构架的权利要求了。
确定必要技术特征,要从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准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的,我记不清楚了,东莞彪哥回忆过。)
但主题定为“止鼾装置”,而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摇板机构、音频检测器”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不包含枕头或类似物的话,“止鼾”无从谈起。本技术人员无法想象本人的头枕在你的摇板上能让我睡着、打鼾,进而你的装置能让我止鼾。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贝利 wrote:确定必要技术特征,要从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准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的,我记不清楚了,东莞彪哥回忆过。)
但主题定为“止鼾装置”,而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摇板机构、音频检测器”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不包含枕头或类似物的话,“止鼾”无从谈起。本技术人员无法想象本人的头枕在你的摇板上能让我睡着、打鼾,进而你的装置能让我止鼾。
我印象中,撰写资料里有一句话明确讲到是为了克服现有振动器的缺陷,而提出了止鼾装置。这句话写在只需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加个比较器就构成枕头的那个实施例后面。
不管撰写资料怎么样记载,始终觉得将某个装置的应用环境作为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有点偏颇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拖地用的地拖,没有地板还确实无法拖干净地,那么在撰写独权的时候,得将地板也归为必要技术特征吗?
再说了,都是用开放式来写独权的。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作为考试,只能依据考试给的范围考虑。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考试确实不要想的太多..给的资料是什么,就写什么...要想象我们自己是没有创造能力的..呵呵..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朝暮 wrote:我印象中,撰写资料里有一句话明确讲到是为了克服现有振动器的缺陷,而提出了止鼾装置。这句话写在只需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加个比较器就构成枕头的那个实施例后面。
不管撰写资料怎么样记载,始终觉得将某个装置的应用环境作为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有点偏颇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拖地用的地拖,没有地板还确实无法拖干净地,那么在撰写独权的时候,得将地板也归为必要技术特征吗?
再说了,都是用开放式来写独权的。
刚看到。要解释一下。
我接收到的卷三信息是:止鼾装置仅仅指能够使人的头部振动或摇动的装置,如原文件中的振动器,改进方案中的气囊摇动装置、摇板摇动装置。
而音频检测器、比较器并未归属在止鼾装置内。
至于开放式、封闭式,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是化学领域权利要求撰写的特殊表达方式,对于结构类产品或电学类产品来说,并没有限定性的意义。在结构类产品中,不可能因为你限定某装置由A、B和C组成,而判定该装置相对于包含ABCD的对比文件而言具有新、创性;除非能证明其属于要素省略类发明。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贝利 wrote:刚看到。要解释一下。
我接收到的卷三信息是:止鼾装置仅仅指能够使人的头部振动或摇动的装置,如原文件中的振动器,改进方案中的气囊摇动装置、摇板摇动装置。
而音频检测器、比较器并未归属在止鼾装置内。
至于开放式、封闭式,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是化学领域权利要求撰写的特殊表达方式,对于结构类产品或电学类产品来说,并没有限定性的意义。在结构类产品中,不可能因为你限定某装置由A、B和C组成,而判定该装置相对于包含ABCD的对比文件而言具有新、创性;除非能证明其属于要素省略类发明。
晕,原来你没看过卷子的……
还是感谢你这么关心这场考试。
原文并没有这样的话“止鼾装置仅仅指能够使人的头部振动或摇动的装置”。
但原文中,止鼾装置的2个实施例中一直都在描述着音频检测器、比较器和摇板、驱动器等的连接、相互作用关系。既然是“止鼾”的装置,那至少音频检测器要归为它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否则鼾声都无法检测,何来的止鼾功能呢?
至于你说的开放式和闭合式的区别及化学领域的特殊性,我仍然觉得有不妥之处,但觉得没必要讨论了。因为这是考试,考试中除了区别特征一定要包括在独权中之外,其余的特征若不能确定是否为必要特征,是优选不写入的,呵呵。到底参考答案会怎样,谁知道呢?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