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我发现很多人都把发明人的三种止鼾结构(音频检测器+振动装置+比较器,音频检测器+气囊式振动装置,音频检测器+摇板式振动装置)限定在枕头里,只作为枕头加以保护,要是侵权人把三种止鼾结构做成一张床垫的话那岂不保护不了专利了?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作为考试,只能依据考试给的范围考虑。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法律人生 wrot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我发现很多人都把发明人的三种止鼾结构(音频检测器+振动装置+比较器,音频检测器+气囊式振动装置,音频检测器+摇板式振动装置)限定在枕头里,只作为枕头加以保护,要是侵权人把三种止鼾结构做成一张床垫的话那岂不保护不了专利了?
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有点疑问,
从你全文来看,你的中心思想应该是最后一句话,我概括一下就是“止鼾枕的权利要求,保护不了止鼾床垫”,
但你的帖子题目表达的却是另外一个意思--“每个独权都应该是有止鼾装置的枕头--止鼾枕”,
二者是矛盾的。
姑且认可前者是你的真实意思,
但是,在试卷中没有给出这种床垫的任何信息和启示,对床垫的保护超过了试卷中提出的事实。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我个人比较认同楼主的意思。但却是案子中没看到相关描述,难说呀。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我的意思是,第二部分应该撰写成:权1,一种止鼾装置(音频检测器+将鼾睡人振醒的振动装置+比较器)。权2,一种枕头,特征是枕头内有一如权1所述的止鼾装置。这样一来就将保护的范围扩大至止鼾装置了,不管别人将此止鼾装置用在床垫或枕头上都造成侵权。而我发现论坛中大部分的人都只把权利要求保护至具有止鼾功能的枕头上,即我上面写的权2,所以应当将我上面写的权1也作为一个独权提出,权1和权2具有单一性,可合案申请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的意思是指将多项发明合案申请的意思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同意楼主的意见,我也是把枕头和止鼾装置作为两个独权保护的,可惜我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在写针头独权时光想着上位,直接就写成,一种针头,包括枕芯和枕套,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一个止鼾装置,然后在从属里边一步一步限制技术特征。出了考场我就醒了,这样写哪有新颖性呀!以前考试不敢上位,这回胆子大了,写了一个最上位的概念,结果偏偏不该这么上位,白复习了一年
Re:卷三我认为每件申请里枕头应与止鼾装置作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提出
不信命的专代 wrote:同意楼主的意见,我也是把枕头和止鼾装置作为两个独权保护的,可惜我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在写针头独权时光想着上位,直接就写成,一种针头,包括枕芯和枕套,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一个止鼾装置,然后在从属里边一步一步限制技术特征。出了考场我就醒了,这样写哪有新颖性呀!
以前考试不敢上位,这回胆子大了,写了一个最上位的概念,结果偏偏不该这么上位,白复习了一年
如果你写止鼾装置的独权时,包括了区别特征,如比较器,或者实施例1或2的结构;同时枕头的独权引用止鼾装置的独权来写,那么这个枕头的独权还是有新颖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