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卷三中发明人列举了两种止鼾装置,分别为气囊式和摇动式。两种止鼾装置的作用相比现有的振动器是可以在止鼾的同时防止吵醒睡眠者。现有技术的振动器是一种可以起到止鼾目的,但是存在振动幅度大会吵醒睡眠者的止鼾装置。不能说由于其可能会吵醒睡眠者而达不到止鼾的作用,只是由于其自身技术上的缺陷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可能吵醒睡眠者的问题。
有些朋友所想的止鼾装置可能过为狭隘了,觉得止鼾装置只包括发明点中的气囊式和摇动式两种。其实止鼾装置应该包括气囊式、摇动式和现有技术中的振动器的上位,甚至包括了没有提到的其它各种可以达到止鼾的装置,如果想要达到大的保护范围,就需要在具体实施方式多列举申请人所有可以想到的止鼾装置形式。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正如lz所言,振动器是现有的,本发明针对振动器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气囊式和摇动式的结构,分别是2个实施例。如果需要对发明点进行概括的话,真正需要概括的是气囊式和摇动式的区别于振动器的共性,要不然概括出来的上位概念就包括了现有技术在里边了。只是将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以及现有的振动器统一称为“止鼾装置”,然后在从权对止鼾装置进行限定时,又分别照着说明书抄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则没有达到真正的概括。另外,要写成“止鼾装置”,则至少要把音频检测器归为它的必要技术特征。
以上乃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来踩。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从权可以对特定特征进行限定,也可对现有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朝暮 wrote:
正如lz所言,振动器是现有的,本发明针对振动器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气囊式和摇动式的结构,分别是2个实施例。如果需要对发明点进行概括的话,真正需要概括的是气囊式和摇动式的区别于振动器的共性,要不然概括出来的上位概念就包括了现有技术在里边了。只是将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以及现有的振动器统一称为“止鼾装置”,然后在从权对止鼾装置进行限定时,又分别照着说明书抄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则没有达到真正的概括。
另外,要写成“止鼾装置”,则至少要把音频检测器归为它的必要技术特征。
以上乃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来踩。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cutecolt wrote:从权可以对特定特征进行限定,也可对现有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嗯,这个没问题啊。
只不过,只是将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以及现有的振动器统一称为“止鼾装置”,然后在从权对止鼾装置进行限定时,又分别照着说明书抄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只是没达到真正的概括。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朝暮 wrote:正如lz所言,振动器是现有的,本发明针对振动器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气囊式和摇动式的结构,分别是2个实施例。如果需要对发明点进行概括的话,真正需要概括的是气囊式和摇动式的区别于振动器的共性。只是将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以及现有的振动器统一称为“止鼾装置”,然后在从权对止鼾装置进行限定时,又分别照着说明书抄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则没有达到真正的概括。
另外,要写成“止鼾装置”,则至少要把音频检测器归为它的必要技术特征。
以上乃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来踩。
你理解的正确,设置比较器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比较器和止鼾装置联合作用才会产生技术效果,权利要求以枕头+比较器+止鼾装置为独权,其必要技术特征为比较器和止鼾装置的结合,此处的止鼾装置为上位概念。从属限定止鼾装置的具体形式。(此权利要求中只包含了比较器的必要技术特征)
止鼾装置单独有技术效果因此需要分案写两种具体形式的止鼾装置。(不包含比较器的特征)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概括的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真正的概括,是为了争取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呵呵。朝暮 wrote:
嗯,这个没问题啊。
只不过,只是将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以及现有的振动器统一称为“止鼾装置”,然后在从权对止鼾装置进行限定时,又分别照着说明书抄气囊式、摇动式的结构,只是没达到真正的概括。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cutecolt wrote:概括的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真正的概括,是为了争取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呵呵。
我说的“真正的概括”是指对止鼾装置的那2种结构的区别于振动器的共性,进行概括,才是将替代振动器的技术方案做出合理的概括(一般是要技术效果相同,否则不支持)。
Re:对卷三中止鼾装置的探讨
朝暮 wrote:我说的“真正的概括”是指对止鼾装置的那2种结构的区别于振动器的共性,进行概括,才是将替代振动器的技术方案做出合理的概括(一般是要技术效果相同,否则不支持)。
同意你这个观点,不过止鼾装置的概括目的并不是在于找与现有技术特征振动器区别进行的概括,而是在找止鼾装置和现有技术特征振动器的共性所做出的概括。概括的止鼾装置本身并不具有特定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在比较器,但是比较器独立工作达不到任何技术效果所以要概括一个止鼾装置(该止鼾装置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可以认为是能够驱动枕头晃动的装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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