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liuxiliu 发表于 2009-12-10 22:59:29

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卷三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答题时考虑的也不周到,大概是
(1)独权前序,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最可笑的是论述合案申请理由时,将特定技术特征错写为区别技术特征!

看了一些帖子,说是可以分案,想了好几天,觉得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功能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这样与最近进的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相比,就有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这两个AB技术特征都是和在一起论述的。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就有两种写法
1、第一种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2、第二种写法,由于是凭影响的想法,不知对错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止鼾机构是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2,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还包括比较器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2-10 23:09:50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基本同意你第一部分的分析
分案的目的是保护发明
如果没有必要还是不宜分案
毕竟要交双份的钱

lostmarine 发表于 2009-12-10 23:17:53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楼主和我一样,不过不用论述合案理由,就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cutecolt 发表于 2009-12-10 23:21:32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呵呵,没有比较器,只有声音检测器和新发明的两种止汗装置是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呢?有没有三性呢?
答案显然都是肯定的
明年继续努力吧

xiliuxiliu wrote:
卷三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答题时考虑的也不周到,大概是
(1)独权前序,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最可笑的是论述合案申请理由时,将特定技术特征错写为区别技术特征!

看了一些帖子,说是可以分案,想了好几天,觉得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功能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这样与最近进的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相比,就有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这两个AB技术特征都是和在一起论述的。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就有两种写法
1、第一种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2、第二种写法,由于是凭影响的想法,不知对错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止鼾机构是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2,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还包括比较器

shangshan 发表于 2009-12-10 23:22:05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不同意楼主观点,上位的止鼾机构采用纯功能限定,但是止鼾机构本身是通过特定的机械结构起到不摇醒睡眠者的目的。止鼾机构肯定不能以此方式限定的。
最佳方式1.枕头+止鼾装置+比较器(必要技术特征)
2.枕头+止鼾装置(气囊式)(必要技术特征)
3.枕头+止鼾装置(摇动式)(必要技术特征)
写三份申请进行全方位保护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2-10 23:31:55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cutecolt wrote:
呵呵,没有比较器,只有声音检测器和新发明的两种止汗装置是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呢?有没有三性呢?
答案显然都是肯定的
明年继续努力吧

说明书不支持
没有这种方案
你自己引申的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2-10 23:35:58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shangshan wrote:
不同意楼主观点,上位的止鼾机构采用纯功能限定,但是止鼾机构本身是通过特定的机械结构起到不摇醒睡眠者的目的。止鼾机构肯定不能以此方式限定的。
最佳方式1.枕头+止鼾装置+比较器(必要技术特征)
2.枕头+止鼾装置(气囊式)(必要技术特征)
3.枕头+止鼾装置(摇动式)(必要技术特征)
写三份申请进行全方位保护

争来争去
谁也说服不了谁
看果汁们给的答案了
我已经不再震惊于它们所能给出的任何答案了
一切皆有可能
让我们拭目以待

cutecolt 发表于 2009-12-11 00:10:24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你晕了吧,这还没申请呢,说明书随你怎么写都可以
另外,考试给的也不是说明书

少用的 wrote:
说明书不支持
没有这种方案
你自己引申的

朝暮 发表于 2009-12-11 00:16:20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试题说明那里,印象中有答卷仅限于本试题所提供的事实之类的话。
考试中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以给的资料为依据吧,不能随便扩展实施例,否则无法拟定答案了。

shangshan 发表于 2009-12-11 01:06:22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朝暮 wrote:
试题说明那里,印象中有答卷仅限于本试题所提供的事实之类的话。
考试中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以给的资料为依据吧,不能随便扩展实施例,否则无法拟定答案了。

没有好好看题吧,提供的资料里有说明两种止鼾装置能够解决现有振动器振动幅度大吵醒睡眠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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