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丫头 发表于 2009-12-12 07:15:48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你们讨论这么热闹,有答案吗?现在 我删了,我心脏病都该犯了 卷三没把握

夏普射手 发表于 2009-12-28 06:03:11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个人确实觉得此次实务考试中,权5、6的去留问题是个遗憾,作为代理人,在试卷给出的前提下,都应该建议权利人删除这2项权利要求,避免再次被无效。印象中吴观乐实务书中,无效这一章还特地赞了一下主动修改的案例,就是为了避免“诉累”。我在考试时,没有通览试卷,因此对该部分涂改了,都怪补充意见中明显提及到权6仍存在。既然是个无效程序,前后应当是“因果”的,无奈中又在修改权书中增加了“权5”、权6~~~虽然增加了考点,但题目设定的不是很好。

mashifei 发表于 2009-12-28 16:39:51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哈哈,我还以为搞清楚了呢,原来是继续浆糊一坨……

楼主,你倒说说,国知局从哪些个地方“暗示”你不能删呀?
如此短之时间,如此激烈之心态,你还能从那么多文字之中看出人家国知局的言外之意,本身就是一个非同一般的人才!

q53414310 发表于 2009-12-28 22:09:55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mashifei wrote:
哈哈,我还以为搞清楚了呢,原来是继续浆糊一坨……

楼主,你倒说说,国知局从哪些个地方“暗示”你不能删呀?
如此短之时间,如此激烈之心态,你还能从那么多文字之中看出人家国知局的言外之意,本身就是一个非同一般的人才!

因为请求人第二次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到了权5,6,如果删除了,显得前后矛盾。

jjwangf 发表于 2009-12-29 00:27:20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当然不能删(当然,权5要放弃,但权6是一定要保留的)。
不管考试还是实务中---。
既然国知局给最初的专利申请授权了,那么,也就是说,专利局认可了这个专利,而专利权人自然可在此基础上享有这个专利权。
实务中,代理人是要尽力去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的,若是在还有争辩余地的条件下,主动劝导专利权人放弃其部分权利,那是极不负责任的。

jjwangf 发表于 2009-12-29 00:36:48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madsun wrote:
实务中要听客户的。客户要删就删,客户不要删的话,就是被复审委骂猪头三也要硬着头皮扛着。

呵呵,就是客户认为可以删,也要告诉他可以不删。不然要专利代理人何用,专利权人直接把专利放弃掉,岂不是大家都省心?
估计上面诸位都不是事务所混的,真正做无效的时候,要是主动删权6,估计复审委的嘴上不说,心里都要骂你十三点。还有,估计老板要气得跳脚-----少收了多少钱啊--。
这种处理方式如果放在律所,那估计案子打完了,老板就要请你走人了。

还有,打个比方,这种情形就像打仗的时候,我方占领了一个战略要点,敌人才露头,咱们就主动放弃阵地,而且还不是战略性撤退,而是明知以后再也不能重新占领回来-----,这样的冤大头指挥官只有敌人才喜欢吧?

firephenix 发表于 2009-12-29 00:53:51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我就是看了补充意见后,决定把权5和6都删除,这样明显不符合保护对象的权利要求,留之只会增加诉累.

firephenix 发表于 2009-12-29 01:03:21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jjwangf wrote:
呵呵,就是客户认为可以删,也要告诉他可以不删。不然要专利代理人何用,专利权人直接把专利放弃掉,岂不是大家都省心?
估计上面诸位都不是事务所混的,真正做无效的时候,要是主动删权6,估计复审委的嘴上不说,心里都要骂你十三点。还有,估计老板要气得跳脚-----少收了多少钱啊--。
这种处理方式如果放在律所,那估计案子打完了,老板就要请你走人了。

还有,打个比方,这种情形就像打仗的时候,我方占领了一个战略要点,敌人才露头,咱们就主动放弃阵地,而且还不是战略性撤退,而是明知以后再也不能重新占领回来-----,这样的冤大头指挥官只有敌人才喜欢吧?


      实务中有这种想法是可以的,但是在考试中有这种想法就是极其危险的!以我前三次失败的教训来说,考试作答时一定要严格守法,不要想钻空子,耍滑头!

q53414310 发表于 2009-12-29 01:27:21

Re: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

jjwangf wrote:
呵呵,就是客户认为可以删,也要告诉他可以不删。不然要专利代理人何用,专利权人直接把专利放弃掉,岂不是大家都省心?
估计上面诸位都不是事务所混的,真正做无效的时候,要是主动删权6,估计复审委的嘴上不说,心里都要骂你十三点。还有,估计老板要气得跳脚-----少收了多少钱啊--。
这种处理方式如果放在律所,那估计案子打完了,老板就要请你走人了。

还有,打个比方,这种情形就像打仗的时候,我方占领了一个战略要点,敌人才露头,咱们就主动放弃阵地,而且还不是战略性撤退,而是明知以后再也不能重新占领回来-----,这样的冤大头指挥官只有敌人才喜欢吧?

说句不好听的话,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看不起有些专利代理人。

贝利 发表于 2009-12-29 01:47:24

Re:把权5和权6都删除没有任何问题,我们大所大部分考试人员都是这么做的

ADAMADAMADAM wrote:
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仅是一种假设条件,应该说:出题人在这个题上栽了!
没有考虑周全就贸然出题,难免有纰漏。

代理人还是应该坚持真理!!!

答复无效中,权利人要做的是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中的理由和证据进行适当的处理,目的是克服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所反映的缺陷,最大限度地维持本专利的有效性。
第一次请求中,请求人似乎没有提出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删除”理由吧?那在第一次答复时,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就不能反映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了。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要是在实务中,我一定把权5和6都删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