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 发表于 2009-12-10 09:26:54

卷二的13题,D不对

13、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列关于该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D应该不对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是知道,而不像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知道,公告后,当事人没看到公告的,还是不知道,
如果公告后就认定当事人知道,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提出复议的权利

smlchild 发表于 2009-12-10 16:21:48

Re:卷二的13题,D不对

我也觉得D不对。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2-10 17:00:39

Re:卷二的13题,D不对

法条原文

q53414310 发表于 2009-12-10 17:11:26

Re:卷二的13题,D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lad 发表于 2009-12-10 20:24:42

Re:卷二的13题,D不对

公告送达只针对特定情形下,找不到送达对像的,视为已经送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你举的例子是普通情况,不会公告送达,你举的例子应当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第(一)或(二)项

张烜律师 发表于 2009-12-11 01:38:13

Re:卷二的13题,D不对

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因为无法找到受送达人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才有了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后果本来就应当由受送达人自己承担,因为无法获取他的送达地址或是无法找到他本人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卷二的13题,D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