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xiesecret 发表于 2009-12-9 21:10:51

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哎,我没有分案

cutecolt 发表于 2009-12-9 21:24:24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不分也可能过,分也可能不过。

leftzuo 发表于 2009-12-9 21:31:01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如果这都要分案,那出题的人以后都不敢出题了。

cutecolt 发表于 2009-12-9 22:31:57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标准答案肯定分案

leftzuo wrote:
如果这都要分案,那出题的人以后都不敢出题了。

zhouyuan09 发表于 2009-12-9 22:36:29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cutecolt wrote:
不分也可能过,分也可能不过。


同意,细节决定成败。

分不分案都可以到罗马,无非一条路宽一些。

loongboy 发表于 2009-12-9 23:30:31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一般应该分案。根据我从事多年的代理经验。如果不分案,客户的一些新技术肯定会充公。
如果答案不允许不分案,我只能说这个答案的制定是没有代理人的参与,因为如果仅仅是审查员出答案,由于审查员平时是不会接触到客户的,他们是感觉不到客户对自己所有技术都想最大保护的热切想法的,一般代理人都会体会到客户那种心情。所以如果出题人有代理人的话,是支持分案处理的。

phoenixshifo 发表于 2009-12-10 03:01:14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loongboy wrote:
一般应该分案。根据我从事多年的代理经验。如果不分案,客户的一些新技术肯定会充公。
如果答案不允许不分案,我只能说这个答案的制定是没有代理人的参与,因为如果仅仅是审查员出答案,由于审查员平时是不会接触到客户的,他们是感觉不到客户对自己所有技术都想最大保护的热切想法的,一般代理人都会体会到客户那种心情。所以如果出题人有代理人的话,是支持分案处理的。


哥们做代理人很赚钱吧?能不分的为什么要分?多赚点银子?

shangshan 发表于 2009-12-10 03:12:56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phoenixshifo wrote:
哥们做代理人很赚钱吧?能不分的为什么要分?多赚点银子?

分案才能有效保护客户的最大权益,不光是为了赚钱,我相信大部分代理人都是有职业操守的。理由:技术资料明确说明两种止鼾装置相比现有的振动器能够防止吵醒睡眠者,因此单独应用在枕头上的止鼾装置(气囊式)(摇动式)是有必要保护的。另外,比较器和上位概念止鼾装置协同工作可以解决另一种技术问题:即现有声音检测器检测任何声音都会驱动止鼾装置工作,枕头+比较器+止鼾装置以枕头作为一份申请,从权限定止鼾装置为(气囊式)(摇动式),写三份申请才能给予客户最好的保护。

xiaochenliu 发表于 2009-12-10 03:21:39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我也没有分案,我周围很多人也没有分案

shangshan 发表于 2009-12-10 03:23:14

Re:分案的多还是不分案的多?

续上楼:如果只写一份申请保护枕头+比较器+止鼾装置,一旦在审查阶段审查员检索到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即比较器驱动止鼾装置的枕头被公开,此时需要将丛权止鼾装置气囊式和摇动式的技术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分案即分出1.枕头+比较器+气囊式止鼾装置。2.枕头+比较器+摇动式止鼾装置。由于这两份申请中均包含有现有技术比较器,因此相对于申请时就分案的气囊式止鼾装置和摇动式止鼾装置保护范围缩小,不利于客户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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