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过期的补充的无效理由应该不予接受吧?
虽然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以提供补充理由和证据的机会 但是在这个题里并不是针对已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 因为它只是删除了原来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 用他的从属 也就是2:3那个做新独权 这不是合并的修改所以补充的理由已经不能采用啊
Re:那个过期的补充的无效理由应该不予接受吧?
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
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可能出现新的属于应该被宣告无效的缺陷,例如合并后出现不清楚等缺陷。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可能预先知晓这些缺陷,因此,请求人补充理由不应该受该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拖延和给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理由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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