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flower111 发表于 2009-12-9 00:25:50

卷三撰写 无效修改题 删除1 合并2、4

无效题应该是删除主权1,将从权2、4合并,从权3为修改后的从权2。
      理由是:在原权利要求中从权3引用了从权4,即从权3与从权4为从属关系,所以在无效修改中不能合并在同一个权利要求中。
      理论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明确指出:(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其中)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合并。
      至于陈述意见关于2、4合并后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只需从对比文件(1)给出相反技术启示为由论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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