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综合我们事务所大家分析,以及网上大家意见来看,估计卷3大概思路应该是这样:第一部分:
1、修改和第一次意见陈述,删除权1,合并权2、3、4并论述新权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删除权5中单独关于颈枕的技术方案,保留头枕、头枕和颈枕的技术方案提升为权2并论述其具备新颖性。原权6变更为权3和权4论述其具备创造性。论述无效理由中关于不符合单一性的不是无效理由。无效理由中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指出请求人没有就具体无效理由结合无效证据作出具体说明故应该不予考虑,并可进一步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支持。注意意见陈述中应请求核查对比文件时间,确定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2、第二次意见陈述,叙述如果第一点理由是针对原权利要求,则指出时间不符合,如果是针对修改后,则论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定义说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针对第二点理由,论述材料特征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强行论述配比为常见配比,不是本申请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地方,故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留给复审委去决定这个配比能否给予保护)。
3、口审时,指出公民代理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方代理人所在公司不能是专利申请时全程代理委托的公司。
第二部分: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声音检测器和止鼾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比较器与声音检测器相连,用于·····(直接引用功能性限定原话)。2、从权,止鼾机构可以是振动器。3、从权,止鼾机构可以是气动装置,该气动装置····(原话结构),4、从权,止鼾机构可以是摇动装置,该摇动装置····(原话结构)。
另外,上面的权3和权4是对权1前序部分的改进,但是自身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可以将权3和权4分案。同时权3和权4之间不具备特定技术特征,故只能是各申请一个专利。
当然可以是另一种方案,可以是将上述权3和权1的两个结构各申请一个专利,同时各自合案申请一个包含其结构的枕头的技术方案,再各自从属枕头里面包含比较器的技术方案。然后将上述权2的技术方案单独申请一个专利。这样思路不同,但是同样是单独的3个专利申请,且能保护到的范围和上一种方案也是相同的。
我们事务所分析认为能答全上述部分,应该可以得到至少130以上。(自己虽然有接近三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但是撰写时还是有不少没考虑到的地方,一来无效经验不足,二来撰写的时间不够仔细考虑。但是如果上述分析没错的话,自己撰写应该可以得到100分左右)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除了分案的方法略有不同之外,和我的思路差不多。我是把你的这个答案的CLAIM3和4上位概括并做了一个分案的。
答无效的思路基本相同。但愿大家都能通过,明年再也不要参加这种写字比赛了。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楼上的握手可惜我写撰写时只有25分钟了,撰写还没有开始审题,造成两个止鼾装置没来得及分案。同时权1中上位概念也概括得不是很准确。没有采用止鼾装置这个上位概念,采用的“震动发生器”。字迹也是相当潦草,郁闷!!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震动发生器就是震动器吧,那不是上位概念,是个具体的。wlc19833245 wrote:
楼上的握手
可惜我写撰写时只有25分钟了,撰写还没有开始审题,造成两个止鼾装置没来得及分案。同时权1中上位概念也概括得不是很准确。没有采用止鼾装置这个上位概念,采用的“震动发生器”。字迹也是相当潦草,郁闷!!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madsun wrote:除了分案的方法略有不同之外,和我的思路差不多。
我是把你的这个答案的CLAIM3和4上位概括并做了一个分案的。
答无效的思路基本相同。但愿大家都能通过,明年再也不要参加这种写字比赛了。
我和你的答案差不多,不过我没有发现时间问题,而且没有提出正确的口审资格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是楼主,更正一个地方:对于第二次意见陈述的第二点无效理由,正确答案应该是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因为其第二点无效理由是说包含了材料特征,材料特征是原权利要求5、6里面的。第一次修改时候是以删除技术方案的形式修改的。这种情况下不能针对修改提出新的无效理由,提出新的无效理由必须是以合并方式修改才允许。
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我没搞清楚的是为什么非要删除权1啊,无效那个题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观点基本一样,支持下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基本同意LZ观点,而且考试的时候也是这么做的,哈哈哈~Re:精华*卷3标准答案探讨,欢迎卷1卷2上150的来拍砖
greatdwww wrote:我没搞清楚的是为什么非要删除权1啊,无效那个题
这是审查指南的规定,要想合并必须删除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