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身实务讨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我在撰写一份申请文件的时候遇到了这么一个问题,大家讨论一下,共同进步:审查指南中规定:“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比如,独权1是一种产品,包括部件结构特征A、B、C,独权2是该产品的生产方法,包括步骤D、E、F
我的问题是:
1. 现有的独权2中只有步骤,独权2中可不可以,或者需不需要补充对应独权1中的部件、结构特征?
2.现有的独权2中没有独权1中的部件、结构特征,那我在独权2的从权中还可不可以,或者需不需要进一步补充其部件、结构特征?
3.我能不能在独权2的从权中,对独权1中有而独权2中没有的特征,做进一步限定??
4.审查指南中红色部分究竟该怎么理解,原文的那两句话太含糊了
谢谢各位的参与!!
Re:切身实务讨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汗!没人光顾,我自己顶一个吧!!Re:切身实务讨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既然独权2是独权1所述产品的生产方法,那么独权1的产品所有的特征都应当包含在独权2中了。如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针对产品的,则应当在独权1的产品从权中补充;
如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针对产品的生产方法的,则应当在独权2产品生产方法的从权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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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切身实务讨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感谢楼上的解答!!Re:切身实务讨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两个独权没必要互相引用,独立写Re:切身实务讨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同意alpinesun的理解,实务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方法独权当然是希望不引用产品独权(这个主要出于对后续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需要删除产品项权利要求组时不影响方法项权利要求的考量),可是这样的写法有时难免撰写得比较罗索,而且因缺乏引用基础不方便直接写**部件执行**操作。
另一方面,引用产品独权撰写起来比较方便,同事也形成了限制。
也觉得比较困惑和纠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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