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音输入法判断独权应当采用晃动而不是比较器
我在独权1中没有采用比较器的原因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需要从环境中判断噪音。而比较器不过是将原来音频检测器与设定频率的比较改为与特定人鼾声的比较。这种方法是在现有技术中被大量使用的。比如语音识别系统、语音汉字输入系统等(谷歌一下“语音输入”有816万条结果)。如果选择比较器作独权的话很容易被无效掉。而且结合公务员考试的AK47,代理人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技术至少要有基本的了解。但是选择晃动就不一样了。晃动可以在不将人刺激醒的条件下通过改变头部位置防止鼾声,取得了明显的技术效果,相比对比文件3用杆子捅脑袋的方法有质的飞跃。而且,专利代理人有理由相信,晃动是本发明独创的,现有技术中没理由用到。
从篇幅讲,比较器只有一段。但晃动有两段文字两幅图,显然发明人在晃动方面付出的劳动较多。
Re:从语音输入法判断独权应当采用晃动而不是比较器
我也是选择的晃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