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卷三 请指教
请各位指教,谢谢!(A) 无效
删除权1,合并2,3和4。特征是:按摩器和气囊间的横膈。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论述(八股文)。
删除权5。权6为新的独权。特征是:茶和麦的比例为3:2的药垫。
理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位技术不能破坏此实用新型的下位技术特征。
(另外,题目也暗示了应该保留权利,不然,申请人的补充理由和证据怎会提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对比文件3:外观设计是保护外观,没有技术特征。所以,不能用来评述实用新型。另外,也过来1个月举证的期限。
口审:(答的不好,不知道考点在那里)限于4人,公民代理不适用,出具证言的证人可以出席,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出席。
(B) 撰写
1. 一种打鼾矫治器,包括:
枕头和枕心;
止鼾部件;
控制止鼾部件的控制部件,该控制部件还包括声频检测装置和讯号输出装置;
其特征在于:止鼾部件还包括充气部件或者摇晃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包括至少一个气囊,充气泵,连接控制部件的讯号输出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由控制部件控制顺序充气和放气。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可以摇晃使用者的头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晃部件包括支持枕头的支持板,连接支持板的驱动器,底座和讯号输出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5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晃部件可使枕头横向摇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部件可以摇晃使用者的头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比较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比较器比较从声频检测装置获得的声音讯号和标准的音频讯号;比较是否属于特定的讯号;如果是,则输出控制讯号。
思路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类似的止鼾装置,不过它的缺点是摇晃的不够温柔。所以,只能够在特征部分进一步限定此前序部分。
(2)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声频检测装置,不过它的缺点是分辩不了背景声音和打鼾声音。本发明的贡献是加了比较器,但是,比较器不是解决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前序部分有了声频检测装置)为了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我写到了从属权利要求里,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的“控制部件”。
(3)我那个权9(即比较器的运作方法)写的不好。请高手指教。
(4)没有写矫治打鼾的方法,因为是属于疾病的治疗(或者预防)方法,不属于可申请的专利。
(5)部件的名称应该不太重要,只要应试者懂得概括/上位便可。
(6)个人认为将比较器写在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也可以接受。
分案
1. 一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比较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比较器比较从声频检测装置获得的声音讯号和标准的音频讯号;比较是否属于特定的讯号;如果是,则输出控制讯号。
分案理由
(1) 跟止鼾装置相比,不是同一个发明构思,没有单一性。
(2)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比从属优胜。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注意:我的撰写是按2008年的模范答案的思路来写的。我的背景是念电子工程的,所以,我在下笔的时候,是非常清楚“比较器”是什么。我想起码有三分二的考生,不知道比较器的工作电学原理。
假设是出了道机械或者化学领域的撰写/无效/审查意见的题目,我也会写的一塌糊涂。
今年的卷三题目,对有电子工程背景的参考人员有利。可能是国知局认为有电子工程背景的人太少了,故意这样出题,以便选拔多点带电子工程的专利代理人,毕竟按专利申请量来说,有关电学的专利便占了30%以上。
如果今年我侥幸过了,是运气使然。
我建议以后的卷三,还是按机械,化学和电学分科考。赞同的请回复。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2)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声频检测装置,不过它的缺点是分辩不了背景声音和打鼾声音。 本发明的贡献是加了比较器,但是,比较器不是解决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前序部分有了声频检测装置) 为了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我写到了从属权利要求里,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的“控制部件”。呵呵楼主,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发明目的而言的。考题给出了两个发明目的,第一个是精确判断打鼾声音,第二个是如何在不吵醒睡眠者的情况下进行摆动。
不过看你总结的来说似乎把俩发明目的搞到一起去了。
针对第一个发明目的,即精确判断打鼾声音来说,比较器明显是必要技术特征的。这也是第一个技术方案和背景技术唯一的区别。所以必须在独权中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这个比较器,你做不到精确判断。
至于第二个发明目的是机械性结构我认为题中给的两个实施例没什么共同之处,因为实施效果明显不一样。一个是上下摇晃性摆动,一个是横向晃动性摆动。至于原理更差别大了,一个气动,一个机械。所以针对第2个发明目的的2个实施例也应该分开申请,虽然解决的发明目的是相同的,但技术特征和实施效果都不一样。
楼主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明显是一个没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2、3都公开了,你即便使用控制部件这样模糊的词语也是音频检测装置的上位概念而已。是没有创造性的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实际上你写的权利要求并不是想象中保护范围那么大,如果我是个蓄意抄袭技术的人,假设我在一种使用液体动力作为摆动动力源的枕头上增加一个比较器使其能精确判断打鼾声音。这样的技术方案能落到你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里吗?明显不能吧?呵呵维护申请人第一发明目的最大的保护范围就是,不论什么枕头,只要是使用音频比较来精确判断鼾声的都算侵权。我想这样才对,至于气动,液动,电动,还是机械运动那都不重要,甚至可能还有电磁的呢,我说的是枕头治疗功能的动作。
如果枕头不能解决精确比较的问题那怎么动都白搭的。而精确比较需要一个元件也就是比较器。
至于机械结构方案,气动的部分应该强调按顺序充气放气。只有这个技术特征可以实现轻柔摆动。不是说你仅仅写到有几个气垫就可以了。谁还不知道有气垫?
电动机械结构的技术方案,应该写到是枕头做横向摆动。因为纵向摆动会引起睡眠者的苏醒,而缓慢的横向摆动不会,这才是区别点。至于连接关系实际产品差别大了。不应该写太详细了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最郁闷的就是,国知局考哪个领域的题,哪个领域的考生就栽。。。因为背景知识太多了,而考试题目又很浅,因此多到没办法不去想~~~就像《疯狂石头》里的那句台词“你骗我,就是当我是二;你没骗我,就是侮辱我的智商”…………考过了本来不打算再多话,但还是想说2句。首先,无效要针对请求人的材料来回答,不能考虑太多,因为复审委本来就不承担案件全面审查的义务,所以权5我认为是技术方案删除式修改即可,只论述其有新颖性,没必要全删~
对比文件3并不是因为超过举证期限而被否定,因为权1是合并式修改,因此无效请求人针对此修改可以继续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
公民代理完全可以,但我觉得对公民代理也应提出质疑,比如委托书、身份证明之类的,印象中论坛中有人提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质疑,虽然有道理,但我觉得在庭上公然这么问,有点侮辱人格了。。。哈哈,有点汗~
权利要求撰写我也很忐忑,唉~~~~共勉吧!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我想大家无争议的是,下列为发明的区别特征:(1) 止鼾装置 (即气囊部件或者摇晃部件的上位概念)
(2) 比较器
在撰写的时候,我也挣扎了很久,是否将(1)和(2)都放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部分。最后,我只放了(1)在区别特征。(2)是放在从属权利要求。
我个人认为,在考试的角度说,以下撰写的方式,对独立权利要求部分的得分分别不大:
方式一:(1)在独权。 (2)在从属。
方式二:(2)在独权。 (1)在从属。
方式三:(1)和(2)在独权。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至于机械结构方案,气动的部分应该强调按顺序充气放气。只有这个技术特征可以实现轻柔摆动。不是说你仅仅写到有几个气垫就可以了。谁还不知道有气垫?
电动机械结构的技术方案,应该写到是枕头做横向摆动。因为纵向摆动会引起睡眠者的苏醒,而缓慢的横向摆动不会,这才是区别点。至于连接关系实际产品差别大了。不应该写太详细了
同意的。考试时是照抄交底资料的,不过,考完之后背不出详细的写法了。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个人总结经验,以抛砖引玉。首先,我们应该为了考试而考试,要明白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考点:(1)主题撰写
(2)上位/概括 [例如:充气部件和摇晃部件的上位 -- 止鼾部件(其它名称也可以)]
(3)功能性限定连接关系[例如:控制止鼾部件的控制部件]
(4)划界正确[例如区别特征为:止鼾部件或者比较器]
(5)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多不少 - 个人愚见认为比较器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6)权利要求的撰写要简要
(7)至少一个实施例(即下位概念)要体现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的实施例没有包括比较器 - 如果记得没错的话] -- 逆向思维,从而推出独立权利要求。
**考点不是“比较器”
1.如果考点是“比较器”的话,考点(2),(5)和(7)便考不了。
2. 再者,附图举出了两个“止鼾部件”的下位概念(多个充气囊轮流充气;摇晃的设备),根本没有任何“比较器”的流程图或者工作原理图(即公开不充分)。
3. 没有比较器,虽然区分不了“鼾声”和“背景的噪声”,但是,只要有“声音检测装置”,也可以检测到声音而启动“止鼾部件”。 想象在一间安静的睡房里,根本没有背景声音的情况。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止鼾”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使用者发出鼾声时,启动“止鼾部件”,轻轻摇晃使用者,令其改变睡姿,达到止鼾作用。 所以,“止鼾部件”是必要的技术特征。
附件是一篇类似“摇晃止鼾器”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0720195870.7, 供大家参考。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实际上你写的权利要求并不是想象中保护范围那么大,如果我是个蓄意抄袭技术的人,假设我在一种使用液体动力作为摆动动力源的枕头上增加一个比较器使其能精确判断打鼾声音。这样的技术方案能落到你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里吗?
明显不能吧?呵呵维护申请人第一发明目的最大的保护范围就是,不论什么枕头,只要是使用音频比较来精确判断鼾声的都算侵权。我想这样才对,至于气动,液动,电动,还是机械运动那都不重要,甚至可能还有电磁的呢,我说的是枕头治疗功能的动作。
如果枕头不能解决精确比较的问题那怎么动都白搭的。而精确比较需要一个元件也就是比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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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指出的问题。我所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8 和9便是带有“比较器”的打鼾矫治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比较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打鼾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比较器比较从声频检测装置获得的声音讯号和标准的音频讯号;比较是否属于特定的讯号;如果是,则输出控制讯号。
Re:2009 卷三 请指教
你还能写9个权利要求呢```,不过你还是引用前面的了独权,可你独权明显范围已经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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