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jun1205 发表于 2009-12-8 05:35:21

新手谈卷三第二部分

关于卷三第二部分,个人认为应该写三个独权,不用写从属,且可合案:
一种止鼾的方法\\一种止鼾的枕头\\一种止鼾的装置.
合案申请的理由:三者都有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音频检测器和比较器.:I:

lsjun1205 发表于 2009-12-8 05:43:18

Re:新手谈卷三第二部分

请问各位朋友,这样写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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