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参加完考试,自信满满。看了一天的论坛,又在群里面,讨论了一天。归纳一下目前认为,比较接近的标准答案,请大家讨论:第一部分:无效部分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删除1),合并2、3、4;
2删除5,将6提为独权;
二 意见陈述书
权利修改办法:
新颖性(单独对比);
创造性(振动,隔板);
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
不支持(不存在);
三 修改后的意见陈述书
证据有效,是针对修改后的;
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不是保护的客体,删除独权2;
四口审
同一家代理机构,应该回避;
第二部分撰写
权利要求:
1 一种枕头,包括语音采集装置,特征在于包括比较器、止鼾装置。
2 如权1 ,止鼾装置包括,亲囊。。。;
3 如权2,气囊;
4 如权1,止鼾装置包括:推板。。。;
5 如权4,推板。。。。;
6 如权1-5,还包括头形凹槽。。。;
7 如权1-5,形状,大小;‘
8 如权1-5,药垫。。
。。。
分案1:
1 一种止鼾装置,气囊。。。;
分案2:
1 一种止鼾装置,推板。。。。;
分案理由:不是一个发明构思。。。;
请大家发表看法。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不是保护的客体,删除独权2;这一点至少是错的哈,应该是超过时限不予考虑。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止鼾装置的那2个实施例,应该概括成一个独权,区别特征为与音频检测器连接的比较器,以及受音频检测器控制的用于驱动枕头晃动的驱动装置。我用的是功能性限定来概括。枕头还有1个实施例,那就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直接加比较器,比较器与音频检测器连接。
多个独权可以合案申请,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
在材料的描述中,似乎并没有很多笔墨在说明比较起属于止鼾装置的一个部分,但从逻辑上分析,如果没比较器那止鼾装置其实跟对比文件2的振动器相比,就只是机械结构不同而已,并不能带来什么有益效果。所以,把它归为了止鼾装置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也为了便于合案申请。
另外,我还加了个检测鼾声的方法,包括检测、判断、根据判断结果输出信号这3个步骤。不知道是否会归为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补充证据,是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来的。按照《审查指南》,是可以的,应当予以考虑,虽然超过了一个月。不过这一点,我写的也是不予受理。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撰写部分:止鼾装置,已经不包括比较器了,所以还是得分案。
关于撰写,争论比较大,最多的写了6个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比较器及使用方法;
一种止鼾装置及使用方法
一种枕头;
一种止鼾装置2 及使用方法;
防止止鼾的方法;
不过,感觉有些不大靠谱。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中:合并修改的时机符合要求、方式符合要求、不超范围三点也要论述,应该会有分值。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防止止鼾的方法就不行了,治疗方法。6 如权1-5,还包括头形凹槽。。。;
7 如权1-5,形状,大小;‘
8 如权1-5,药垫。。
牛,我没想到!!!
语音采集装置和比较器构成判断电路,有3性(4份对比文件),我认为可以分,但是我没写!!!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关于口审:同一家代理机构应当回避审查委托书是否合规,应当是国知局审查员的事,这个应当不是考点。如果委托书不适格,审查员应当发视为未委托或补正通知,而不是将其转文给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