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ADAMADAM 发表于 2009-12-8 02:24:06

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思考了许久,

1. 如果仅合并权2和权4,不加“隔层(板)”,修改得到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对于写出一个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无法实施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代理人而言是不应该的。

2. 我注意到:对比文件1中仅写到“不宜”与振荡器结合使用,而不是“不能”,所以结合使用还是有可能的,只是技术效果略差而已

moxiesecret 发表于 2009-12-8 02:32:17

Re: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你说得对

这么多年的专利代理考试证明了一个血淋淋的事实:

想法最简单的答案往往是最正确的答案

lp2005zyz 发表于 2009-12-8 02:33:06

Re: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1、权2+4一方面可以理解为缺少隔层,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各种同时包括气囊+振动器的实施方式吧,申请的说明书中将隔层放在单独一段描写,是为了说明一种防止气囊+振动器的不利效果,但是并不需要限定二者之间一定是隔层吧
2、不宜的话,当时也看到了,觉得这段话的意思更是否定了对比文件1+2结合的启示

个人感觉,出题人在对比文件1中加入这段不宜与振动器合用的话实在是有够多余,设计一个这样的陷阱并不有趣,代理人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会将这段话用作二者不能结合的证据

ADAMADAMADAM 发表于 2009-12-8 02:50:00

Re: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个人觉得,
普通专业技术人员看到“不宜”后,一般应该理解为:可以,但效果不好;
                                                    一般不会直接理解为“不能”,这是一个考点

ADAMADAMADAM 发表于 2009-12-8 21:57:17

3楼同学的观点错了,关于“适宜”的理解

举一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电影院放映影片,一般都会写有:XX影片,少儿不宜

那么,少年儿童是不是真的不能观看该影片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是因为电影院考虑到少年儿童观看该电影的可能性,从而作出了善意的提醒。

卷三对比文件中同样已经考虑到:气囊+振动器结合使用的可能,但由于存在抵销效果而写到二者不宜结合使用,而之所以不宜结合使用,正是由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隔层(板)”造成的。

因此,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yhtzg 发表于 2009-12-10 07:58:54

Re: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这么多年的专利代理考试证明了一个血淋淋的事实:

想法最简单的答案往往是最正确的答案

mashifei 发表于 2009-12-10 17:35:47

Re: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1,合并权项2,3,4

个人觉得,2、4仅仅是效果差一点。并非不行。克服了技术偏见。所以肯定可行。

加3,只能是进一步增强效果了。

所以2、4合并,显然是最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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