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ANZHUANLI 发表于 2009-12-8 01:21:44

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补正

之前递交了一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理由写的是: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且经查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近日收到补正,说“没有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请教下应该怎样补正啊,急。

FUJIANZHUANLI 发表于 2009-12-9 01:10:37

Re: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补正

谢谢楼上的,只需写下:经在主要城市及相关从业者中调查,被撤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相关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吗?需要什么证明吗,还有是不是要具体说明从哪年起未实际使用?
望有操作经验的指点一二,不甚感激。

huasheng 发表于 2009-12-10 05:48:18

Re: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补正

不需要任何证明,你也不用说明具体时间

长矛时空 发表于 2009-12-24 18:50:02

Re: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补正

长见识了!

anqww123 发表于 2009-12-24 23:04:36

Re: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补正

是这样吗?

tujun20 发表于 2009-12-27 00:38:44

Re: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补正

经申请人的市场观察,未发现该商标的相关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等等!根据商标法X条X款,要求依法撤消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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