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lou 发表于 2009-12-8 01:05:57

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简单说:
首先,举个例子,手机放腰间的手机套里,此时手机除与腰部接触以外基本悬空,但其振动仍然可以为人感受到,
同理,振动器下方的气囊即便撤走而使枕头悬空,其振动也照样可以传给头颈,更别提有气垫了。
所以,“枕头+气囊+振动器”有实用性--无需隔板。

可以作一个简单的实验来验证:用一个大气球作气垫,上面用透明胶带绑个手机,调振动,用枕头放在气球上,压住手机,头颈枕上去,从另外的电话拨打此手机--看看能不能感受到,能,就说明对比文件的“气囊抵消振动”观点是错误的。就说明“枕头+气囊+振动器”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次,对比文件1中否定性地提到“枕头+气囊+振动器”不能认为是破坏“枕头+气囊+振动器”的新颖性;

最后,对比文件1中否定性地提到“枕头+气囊+振动器”反而是证明了“枕头+气囊+振动器”的创造性。

binglou 发表于 2009-12-8 01:09:42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还有个理由,支持独权中不提隔板:
若把隔板放到从权中,即便错了,也没有什么损失;
但若把隔板放独权里面,如果错了,这个专利就废了。
--为了获得稳妥的好处,宁可付出一些麻烦的代价。

guxiaolingling 发表于 2009-12-8 01:29:23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假设你的正确的,只有振荡器就可以,那么在描述本专利时,隔板应该也是必要技术特征,否则还是如文件1中存在的问题相同

bjdzwq 发表于 2009-12-8 01:32:03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创造性是多篇现有技术以及综合考虑惯用手段,公知常识而判断。不是单独对比。

binglou 发表于 2009-12-8 05:28:39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guxiaolingling wrote:
假设你的正确的,只有振荡器就可以,那么在描述本专利时,隔板应该也是必要技术特征,否则还是如文件1中存在的问题相同

我不懂你的意思,感觉有点矛盾,只好按照你的话思考下来,是这样的结果:
如果我在1楼所说是正确的--只要振动器就可以按摩头颈,
那么在描述本专利时,隔板就“不应该”是独立权力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为即便如此,也解决了1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1没有按摩功能。
你是想说这个意思吗?或者别的什么?

binglou 发表于 2009-12-8 05:40:13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bjdzwq wrote:
创造性是多篇现有技术以及综合考虑惯用手段,公知常识而判断。不是单独对比。

考试中,只有两篇文献,D1拿来作最接近的技术方案,此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可以参考D2,根据D1,D2的结合来评判创造性。
虽然D2中给出了枕头上使用振动器的方案,但D2中没有气囊;
虽然D1中有气囊,但D1中明确提出振动器不能跟气囊共存;
所以,此二篇文献没有给出“枕头+气囊+振动器”这个方案的技术启示,
所以,“枕头+气囊+振动器”这个方案具有创造性。

jieyunzh 发表于 2009-12-9 21:32:43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支持楼主,我也是这样写的;可惜把前面委托乙代理公司这个坑给漏掉了

hero7 发表于 2009-12-9 21:37:12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显然没有创造性,而且凭空创造一个振动器出来

楼主你错的简直不是一点半点,光是这个振动器,不倒扣你5分你就烧香吧!

stwj02 发表于 2009-12-9 22:59:32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这才是代理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不能一下子全合并了,没有给专利权人获得最大的权益。反正,后续可以修改,如果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对方或复审委指出的话

wlpxy 发表于 2009-12-9 23:13:51

Re: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ms题干中说要相信题目中给出的信息!

所以lz的反驳理由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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