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2005zyz 发表于 2009-12-8 00:22:26

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1、权2和权4合并后得到的技术方案相当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但是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启示无从得到,除非认为不能结合也是一种结合的启示,或者凭空说明两者自然可以结合
2、该专利是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会不会更低?

padalin 发表于 2009-12-8 00:23:51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我所想的和楼主一模一样,也是合权2权4,权3作从属。

lp2005zyz 发表于 2009-12-8 00:28:06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当时也是很想合并的,真不知道出题人让人纠结这无聊的东西干嘛

firephenix 发表于 2009-12-8 00:29:13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缺少将气郎和震动器结合应用在一起的必要技术特征(隔层),因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错误.

lp2005zyz 发表于 2009-12-8 00:36:37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必要技术特征问题不是目前的无效理由,代理人可以不在当下阶段做如此让步,代理人代理的是客户,又不是国知局

权2与4合并后的方案保护的是一切可让气囊与振动器结合的方式对应的技术方案

upright 发表于 2009-12-8 01:27:28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权2+权4正好是对比文件1所说的缺陷,使其不具备实用性,同时这个方案在对比文件1中以反面理由被提到过,也不会具备创造性,因而不具备专利性。

lp2005zyz 发表于 2009-12-8 01:33:54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权2+权4并不是无法实现的技术方案,只是没有具体限定隔板这种实现方式,相当于一切方式的结合都属于该合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bjdzwq 发表于 2009-12-8 01:36:37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只合并2,4可能会存在创造性的问题。也可能存在缺必特的问题。

lp2005zyz 发表于 2009-12-8 01:42:18

Re:我仅合并权2和权4时考虑的理由

关于2+4有创造性问题,答题时就很不明白对该创造性必须解答的结合启示问题从哪里得到?
究竟是哪里得到的对比文件1+2的技术启示呢?因为地球人都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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