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shan 发表于 2009-12-8 03:51:10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看来这么多人对无效程序中什么叫合并、什么叫删除权利要求、什么叫删除技术方案不理解,我给大家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一下: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意思理解为:至少有两项并列从属权利要求均引用的为同一独立权利要求才可以合并的方式修改,结合到无效题从属权利要求2、3和4同引独权1相互之间是并列从属,因此修改称为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权利要求2、3和4.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因此技术方案的删除只限于并列的两种技术方案的删除,如权利要求中出现A或B,可以删除A或B中之一,对于其它技术特征是不能选择性删除的。
先写到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asypig 发表于 2009-12-8 03:59:52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雷雨 wrote:
我把权1234合并为权1并重新划界,特征为隔层,其余技术特征全部并入前序。权5改为从权2,删除权6。未知可否?

我跟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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