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寺 发表于 2009-12-7 23:50:26

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区不区分区别技术特征,不重要吧。
原来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也没有完全区分呀。只要不删除技术特征就行了。

lcczl 发表于 2009-12-8 00:02:00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

同意,不能重新划界-------------将原来的特征部分全部写入合并后新独权的特征部分

阿寺 发表于 2009-12-8 00:03:21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

原来的包装体,只是把后面的从属顺序的提前了,所以此次我也把有的提前。但都在“其特征在于”之后

zhqq1985 发表于 2009-12-8 00:41:25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去年的评分标准我看过了,划界不清晰不影响得分,主要是要把该写的技术特征都写进去

雷雨 发表于 2009-12-8 00:46:35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我把权1234合并为权1并重新划界,特征为隔层,其余技术特征全部并入前序。权5改为从权2,删除权6。未知可否?

guxiaolingling 发表于 2009-12-8 00:51:35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权1删除,2、3、4合并,保留了权5、6。

staff777 发表于 2009-12-8 01:00:42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guxiaolingling wrote:
权1删除,2、3、4合并,保留了权5、6。

严重同意,不过权5删除一个特征把。

guxiaolingling 发表于 2009-12-8 01:10:58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在无效答复中,不能删除技术特征,只能删除技术方案。况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我就没有管这个。

zhouyuan09 发表于 2009-12-8 01:19:06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guxiaolingling wrote:
权1删除,2、3、4合并,保留了权5、6。


握手握手,要过一起过,要死一起死...

飞飞快飞 发表于 2009-12-8 02:25:13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guxiaolingling wrote:
在无效答复中,不能删除技术特征,只能删除技术方案。况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我就没有管这个。

对啊,就是删除了那个技术方案而不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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