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区不区分区别技术特征,不重要吧。原来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也没有完全区分呀。只要不删除技术特征就行了。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
同意,不能重新划界-------------将原来的特征部分全部写入合并后新独权的特征部分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
原来的包装体,只是把后面的从属顺序的提前了,所以此次我也把有的提前。但都在“其特征在于”之后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去年的评分标准我看过了,划界不清晰不影响得分,主要是要把该写的技术特征都写进去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我把权1234合并为权1并重新划界,特征为隔层,其余技术特征全部并入前序。权5改为从权2,删除权6。未知可否?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权1删除,2、3、4合并,保留了权5、6。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guxiaolingling wrote:权1删除,2、3、4合并,保留了权5、6。
严重同意,不过权5删除一个特征把。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在无效答复中,不能删除技术特征,只能删除技术方案。况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我就没有管这个。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guxiaolingling wrote:权1删除,2、3、4合并,保留了权5、6。
握手握手,要过一起过,要死一起死...
Re:无效修改,删权1,合并234。不论共有区别特征
guxiaolingling wrote:在无效答复中,不能删除技术特征,只能删除技术方案。况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我就没有管这个。
对啊,就是删除了那个技术方案而不是特征。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