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原权利要求5,申请人主张缺乏新颖性,是因为对比文件公开了在颈枕上缝缀药垫,我把原权5中的颈枕上缝缀药垫删去,保留在头枕或者头枕和颈枕上缝缀药垫,大家怎么看?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说明书里没有写出头枕上有药垫的单独的技术效果。对于头枕颈枕上有药垫只统一给出一个技术效果。个人觉得按历年考题技巧,技术效果反推区别特征的方法来看,应该把权5都删了。
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同理,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气囊加振动器的技术效果。只有气囊加振动器加隔层的技术效果,所以个人觉得应该2,3,4合并。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同一楼主的观点。但是我认识的人当中,删除方式包括3种,一种如楼主所述,保留了两个技术方案;还有一种,保留了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即在头枕上缝缀药垫;第三种保留了其中另外一个技术方案,在头枕和颈枕上缝缀药垫。我觉得应该是保留两个技术方案,可惜我做错了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整个无效题,我是删除权一,合并权二、四,删除权五的技术方案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找到知音了,貌似我和楼上的差不多。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关于申请人的补充意见,我认为符合规定,但理由一不成立,不能用外观设计对比实用新型,理由二成立,不能用材料特征去限定实用新型。大家怎么看Re:无效的原权利要求5删除技术方案
唉!我保留了一个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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