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en 发表于 2009-12-7 19:00:47

实务黑王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题目中并未给出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因此该增加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超出了一个月的期限.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2-7 19:24:42

Re:实务黑王

意见陈述书3月23日提交
请求人4月20日补充证据
怎么超过一个月了?
就算复审委当天就转送文件,还要加15天呢
怎么可能超过1个月?

lostmarine 发表于 2009-12-7 20:16:12

Re:实务黑王

复审无效中指定期限就是一个月

Lichking 发表于 2009-12-7 20:31:30

Re:实务黑王

3月23日提交的专利权人意见,4月20日请求人针对此意见答复,即使是3月23日复审委当天面交给请求人,也不超期限。

ipren 发表于 2009-12-7 21:15:18

Re:实务黑王

ipren wrote: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题目中并未给出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因此该增加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超出了一个月的期限.

超出一个月,指的是超出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而不是权利人答复的一个月.而题目中并未给出指定的请求人答复权利人修改文本的期限,所以4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还是不应该接受.
另,3月23号,加15天的邮寄日期,也只到4月8号,而请求人是4月20号提交的.

ipren 发表于 2009-12-7 21:19:07

Re:实务黑王

lostmarine wrote:
复审无效中指定期限就是一个月

如果是这样,彻底无语了

panping1018 发表于 2009-12-8 00:06:29

Re:实务黑王

呵呵,我考试的时候也想到了,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请求人可以在复审委指定的时间内补充理由和证据,但是本题根本没有复审委指定的时间,所以,我也不知道应不应该考虑这些理由和证据,就硬着头皮写了,不予考虑,即使考虑,由于—*7*%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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