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hlu 发表于 2009-12-7 05:20:35

我的卷三

一、无效部分:
   1、修改权利要求:删除1,合并2、3、4;删除5,保留6,计2项新的权利要求。
   2、因为对比文件2已经有了振动器,所以我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应该是“隔层”。自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均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不清楚自然得到了克服;不支持没有详细说明,不应予以考虑。
   4、代理机构的那个,题目已经说的很清楚了,问你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和身份是否有异议,这时就应该注意一下专利权人的原代理人是现在请求人的代理人,应该持异议。对于公民代理,是可以出席口审的,但不知道评分标准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我没有回答不持异议;不知道改卷的时候,是否是应该让你说出来没有异议才给分?
   5、对于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3,我好像没有注意到是在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所以我认为不应接受。另外,也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性,因此符合法第9条的规定。
   二、撰写部分我写的是:
   1、一种止鼾装置,包括:用于检测声音信号的音频检测器,预先存储有打鼾者声音频段的比较器,以及在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频段落在比较器内预设的声音频段时使使用者的枕头摇动的摇动机构。
   2、……,摇动机构是设在使用者枕头下方的多个气囊构成的气囊组件。
   3、……,摇动机构包括顺序设在枕头下方的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滑板、与滑板嵌合的底板。
   4、一种枕头,包括枕芯、枕套,以及设在枕芯下方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
   5、引权4……,枕芯中部具有头形的凹槽,凹槽两侧沿枕芯宽度方向为颈枕。
   6、……,还包括振动器。
…………,头绪开始乱了,反正觉得不太理想,哎,悬啊。

doctorpro 发表于 2009-12-7 05:51:19

Re:我的卷三

和你基本相似,但考场上太晕,竟然删除了权1,2,合并3,4,原因是只记住了“两项权利要求的合并”,忘了后面的“以上”,太荒唐了。虽然权利要求没变,但肯定要扣分的。

权5删掉了一个技术方案,因为头枕上放药垫没有被公开,而且药垫在颈枕上和在头枕上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创造性还是有的。单一性没必要提,因为无效宣告里没提。附图标记好像对文字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原先两个独权就没有单一性。权1改变后,仍然没有单一性,但无效宣告里没提,也不用解释,否则就画蛇添足了。

对比文件3的问题还不如说超期,起码不会倒扣分,但如果评论了对比文件3的理由不对很可能会被倒扣分的,因为答错了新颖性的概念的错误更严重。我也没注意到,直接写超期了。

撰写与你类似,这样写不用分案,而且反映了发明点,范围最宽。我采用了电学领域的写法。另外摇动机构的概括也不错,时间太紧,我直接用了对比文件2中的振动产生部件,主题我用了头颈矫治器,我是学医的,从专业上将这个词比较贴切,但出来想到,卷3不需要专业知识,还是止鼾装置最好。

本来准备了12个权利要求,但时间紧,就没敢多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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