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mo 发表于 2009-12-7 04:47:38

本人09卷三第一题的答复思路

就简单地说一下思路吧,详细说太多没用,也不知道这么答能得几分。
第一个意见陈述之后,无效请求人有补充了无效请求,指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3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先不管对比文件3具不具备无效条件(因为我到现在也不知道外观能不能无效发明或者新型),但是我从里边发现了一个信息,那就是请求人说对比文件3包括枕套、枕芯、凹陷槽、头枕和颈枕,而且枕头是长方体的。记得不太准了,反正跟原权1所包含的内容是一样的。

请求人补充的理由和证据,好像是针对权利人的意见陈述提出的(记不住了,我是这么理解的),所以第一次意见陈述中,原权1应该是不需要修改的,因为加入任何一个权2至权4中的任何一个特征(振动器或者隔板),都会使得修改后的权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包含的特征不一致。技术方案不一致,请求人应该不会认为是相同的发明创造。

虽然隔板肯定是具有创造性的的区别特征,但是违背了这一思路,而且整个请求书中全文都没有对隔板的创造性提出质疑(所以我觉得隔板是一个陷阱,而且对比文件2对于隔板的倾向性描述加强了我这一质疑)。确定了这个思路,我就找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后来还真发现了,那就是二者头枕这一技术特征不同,最直观的是连个图的对比,本专利的头枕在药垫下方,与颈枕是一体的;而对比文件1与颈枕是分离的。效果的区别考虑了两个枕头的功能:本专利是为了预防和治疗颈椎病,头枕和颈枕一体化设计,能保留一个相对稳定的相对落差(较硬),可以较好地保证头部颈部的自然生理曲线;而对比文件1的头枕是软的,可以使得头部更舒服。
对原权利要求的修改,权1和权2未修改;把权4改变编号为权3,引权2;原权3改变编号为权4,引用权3。这样就克服了权2、3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权4不符合法26.4的缺陷。
权5加进了凹陷槽,描述了凹陷槽与头枕和颈枕的关系,基本上与权1一样吧,保证了单一性,增加的技术特征记载在原权1中,所以修改是允许的。

欢迎大家讨论。
考点太多,郁闷。

76fhy 发表于 2009-12-8 03:54:04

Re:本人09卷三第一题的答复思路

郁闷。

Nickylink 发表于 2009-12-8 07:30:50

Re:本人09卷三第一题的答复思路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无效过程中未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不能对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并且无效过程中的修改仅限于删除及合并,楼主的修改不符合相关规定。另外,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不应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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