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撰写题,隐秘黑坑多,出题实在是高!
1、对比文件1、2无公开时间,可能不能用来评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单一性不能作无效理由,权利5不必删除。
3、只有在删除权利1的条件下,合并2、3、4。
4、权利5中有三个技术方案,应该删除其中一个,否则无新颖性。
5、合并修改后,请求人有权再补充意见。
笨人被补充意见超期中招,郁闷着!
Re:2009撰写题,隐秘黑坑多,出题实在是高!
6、权利6可留至口审中再放弃。(题意中已隐含,我在修改中以明显实质缺陷删除,可能要扣分)7、乙代理可能是权利人的申请代理,不能参加口审。(我没发现)
8、外观设计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不构成抵触申请 ,不能评价本专利。(我被超期中招,该项被忽略,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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