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彪哥 发表于 2009-12-7 03:12:26

即合案又分案

有没有思路相同的?

本申请:
1、枕头,包括枕芯,特征为枕芯下设有晃动装置,和用于控制晃动装置的鼾声检测装置。
2、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为与气泵连接的多个气囊......。
3、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包括摇动板......。
4、如1或2或3,特征为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及与之相连接的比较器。
5、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检测->晃动->枕头。
合案理由,同一构想,特定技术特征为晃动装置。

分案申请:
1、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特征为还包括预设有使用者鼾声音频信息的比较器。
2、鼾声检测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预设->检测->比较-输出。
分案理由,该装置单独解决了防误检问题,与原申请的二个独权没有单一性,仅仅作为重属权利要求写在原案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对申请人的建议:
补充鼾声检测装置的进一步实施方式,以增加重属权利要求,增加授权前景。

影裳 发表于 2009-12-7 03:26:59

Re:即合案又分案

写的真好,看到的最好的答案了。

东莞彪哥 发表于 2009-12-7 03:31:49

Re:即合案又分案

写的好没用,过线才行。

技术方案与02年的机械试题相似度99%(二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解决了“可靠”和“稳定”二个问题),但02年机械题的答案是以解决一个问题为主(“可靠”),另一个写入了重属权项。

分案可能中着了。

贝利 发表于 2009-12-7 05:22:27

Re:即合案又分案

楼主是想把“比较器+音频检测装置”概括为\"鼾声检测装置\"?
有点小问题,因为前者是改进技术方案中明确的一种特性技术手段。这种概括可能存在不支持的缺陷。还是直接在独权中限定前者比较妥。
注:本人刚通过若干参考人员了解了大致的原题,对以上答复不能确定,如有错误,请谅解。

东莞彪哥 发表于 2009-12-7 05:36:01

Re:即合案又分案

贝利 wrote:
楼主是想把“比较器+音频检测装置”概括为\"鼾声检测装置\"?
有点小问题,因为前者是改进技术方案中明确的一种特性技术手段。这种概括可能存在不支持的缺陷。还是直接在独权中限定前者比较妥。
注:本人刚通过若干参考人员了解了大致的原题,对以上答复不能确定,如有错误,请谅解。


多谢指教!

只有一处概括,即把执行装置的二种实施方式概括为“晃动装置”(也就是大家讲的止鼾装置)。
个人认为,按题目中给定的条件,“晃动装置”和“比较器”均未被三篇对比文件公开,这二个特征又独立的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二者没有主次,考虑到二个实施例均涉及“晃动装置”,只有一个实施例涉及了“比较器”,所以将“晃动装置”写入独权,“比较器”写入从属。并将“比效器”分案,主题可以为枕头,但我认为主题定义为“鼾声检测装置”更确切。

贝利 发表于 2009-12-7 05:52:08

Re:即合案又分案

我得知了改进技术方案和D1\\2\\3的大致情况。
改进方案中对于技术内容的描述主要是三个段落吧,第一段是增加了一个比较器,第二 段是止鼾装置的方式一,第三段是止鼾准装置的方式二。
D2中有关于音频什么的表述,那么将音频写入前序比较好。总体结构上可以是你的方式,概括止鼾装置是妥当的。你权4中的内容要是进权1就更妙了,会毫无瑕疵,呵呵。能这样也非常好的。祝您成功!!!

东莞彪哥 发表于 2009-12-7 06:06:08

Re:即合案又分案

贝利 wrote:
我得知了改进技术方案和D1\\2\\3的大致情况。
改进方案中对于技术内容的描述主要是三个段落吧,第一段是增加了一个比较器,第二 段是止鼾装置的方式一,第三段是止鼾准装置的方式二。
D2中有关于音频什么的表述,那么将音频写入前序比较好。总体结构上可以是你的方式,概括止鼾装置是妥当的。你权4中的内容要是进权1就更妙了,会毫无瑕疵,呵呵。能这样也非常好的。祝您成功!!!


贝利的思路清晰明了。
但我不明白,前述的权1,依题中条件有创造性,解决了技术问题(把使用者弄醒),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向权1中加权4特征理由?

我将比较器放入从权,就是计划在分案中将比较器放入主权,晃动装置放入从权,同时,本案与分案的主题不同,又不存在重复授权。

天山下的亚克西 发表于 2009-12-7 06:09:18

Re:即合案又分案

止鼾装置,在提供的改进说明中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提及了。因此,个人觉得,为了避免落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2个止鼾装置)包含有方法权利要求(比较器的音频设定和音频检测器的控制方法等)的陷阱,应该将权利要求写成:1.比较器的设定方法和音频检测器的控制方法;2.一种实现该方法的枕头。3.合案的理由:因为2个独立权利要求均包含共同的技术特征:比较器和止鼾器,因而属于可以合案的情况。

天山下的亚克西 发表于 2009-12-7 06:10:36

Re:即合案又分案

更正一下:
3.合案的理由:因为2个独立权利要求均包含共同的技术特征:比较器和音频检测器,因而属于可以合案的情况。

东莞彪哥 发表于 2009-12-7 06:19:53

Re:即合案又分案

天山下的亚克西 wrote:
止鼾装置,在提供的改进说明中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提及了。因此,个人觉得,为了避免落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2个止鼾装置)包含有方法权利要求(比较器的音频设定和音频检测器的控制方法等)的陷阱,应该将权利要求写成:1.比较器的设定方法和音频检测器的控制方法;2.一种实现该方法的枕头。3.合案的理由:因为2个独立权利要求均包含共同的技术特征:比较器和止鼾器,因而属于可以合案的情况。


改进说明中对于比较器公开的太少,作为考试又不好发挥,知难而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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