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qianmm 发表于 2009-12-7 01:03:44

第二次的外觀

說外觀保護的是外形,實用新型請求保護的是内部結構,根本不是同樣的發明創造,所以不違反A9,夠不夠?

voxon 发表于 2009-12-7 05:06:06

Re:第二次的外觀

请参照A2

另外,如果外观的公开早于本案申请,构成现有技术,那就不得不考虑影响新颖性的问题了

洛飞 发表于 2009-12-7 22:47:42

Re:第二次的外觀

haqianmm wrote:
說外觀保護的是外形,實用新型請求保護的是内部結構,根本不是同樣的發明創造,所以不違反A9,夠不夠?

  或许列出细则第二条二、三款再加答一下《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可能全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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