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兄弟姐妹们!今天刚参加完考试,先恭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呀。
今天的无效修改:我认为是权1删除,权2、3、4合并,权5、6合并。大家的意见呢?
权利要求撰写:我认为是一个独权,不需要分案,必要技术特征是:分析器和止鼾装置。
不知道是否对?
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有不同意见的说明理由,让小弟学习学习。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止鼾装置和振动器是不是有同样的作用?能作为区别特征吗?不敢肯定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5,6是删除5,不是合并,因此不能增加保护客体那个理由。。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止鼾装置应该不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在不成为区别特征时,功能性描述是允许的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应包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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