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fhy 发表于 2009-12-6 23:01:57

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兄弟姐妹们!
      今天刚参加完考试,先恭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呀。

       今天的无效修改:我认为是权1删除,权2、3、4合并,权5、6合并。大家的意见呢?
       权利要求撰写:我认为是一个独权,不需要分案,必要技术特征是:分析器和止鼾装置。

      不知道是否对?

76fhy 发表于 2009-12-6 23:04:22

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有不同意见的说明理由,让小弟学习学习。

专利考试虫 发表于 2009-12-6 23:05:42

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止鼾装置和振动器是不是有同样的作用?能作为区别特征吗?不敢肯定

klhappy 发表于 2009-12-6 23:08:57

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5,6是删除5,不是合并,因此不能增加保护客体那个理由。。

Afighter 发表于 2009-12-7 07:48:01

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止鼾装置应该不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在不成为区别特征时,功能性描述是允许的

wangfuxing 发表于 2009-12-7 08:00:32

Re:12月5、6日考试(实务)讨论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应包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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